新修订的国家保密法立法依据_学习保密法的意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6:04:34 人阅读
导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六章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六章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3、《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

根据《保密法》,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或修订了保密范围和专项保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已经或将要制定保密细则和有关地方性保密法规。

各机关单位也要健全、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一个以《保密法》为核心的保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的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将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4、《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保密法》在继承我国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制度,总结我国保密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新发展,对保密工作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

例如,界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规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明确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保密工作方针、原则等等。《保密法》的这些规定,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

《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有了组织保证。

保密法的作用:

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2.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规定了解密的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不清、密级混乱、密级一定终身的违反保密工作本身发展规律的现象;

3.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4.明确了泄密法律责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和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

《保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实际工作中,关于什么是国家秘密,还有很多模糊理解、错误认识。有的人认为,国家秘密的概念与实际情况不相对应,实践中,有的事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也标注了国家秘密标志,成为了形式上的国家秘密;有的国家秘密虽然经过法定程序却没有规范的国家秘密标志,甚至没有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但又必须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因此感觉,国家秘密的概念对认识国家秘密没有助益。有的人认为,国家秘密概念揭示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是认识和处理国家秘密的根本遵循,据此,形式上具有国家秘密标志,但事实上不具备本质属性的事项,就不是国家秘密、不需要进行保密管理;又或者,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就不能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再符合国家秘密的条件,因此也不再是国家秘密、不必继续严加管理,等等。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认识问题,区分法律上和现实中的国家秘密,首先要深刻领会立法意图,弄清楚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核心要义;其次要找准站位,弄清楚是以定密者还是知密者的身份来认识国家秘密。

法律上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概念的核心要义

“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虽博,每临事必乱。”要做到准确理解法律、在纷繁复杂的现象面前不迷失方向,必须明白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保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主要从依法治密角度,对什么是正当、合法的国家秘密作出描述。其核心要义,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实质标准: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条款也强调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个本质特征。与此同时,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条又依据泄露后损害后果的程度,对国家秘密的密级作出划分。综合以上条款,认识和理解国家秘密,最根本的是要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加以考量,充分认识到国家秘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并且其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这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

2.形式标准:依法确定、要素齐全。由法定的主体履行法定的程序、具备法定要素,是公权力依法行使的必然要求。保密法第二条关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规定,就是关于国家秘密的形式标准。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通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下来,才能成为合法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法的调整下形成保密法律关系。国家秘密依法确定的外在表现就是国家秘密标志。具有国家秘密标志是判断某一事项、信息、资料或者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在标准,是将关系国家和安全利益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主旨所在。依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必须赋予其国家秘密标志,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这样才能在国家、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和依法不应当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泄密或者窃密的情形,才能根据保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现实中的国家秘密:不同角色的不同认知要求

合法的国家秘密是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相统一的结果。但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实质与形式不统一的情形。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现实中的国家秘密?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定密者”和“知密者”两种角色,对实质和形式标准做不同把握。

1.定密者角色要求。从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及其定密责任人、承办人(这里统称定密者)的角度,什么是国家秘密,应当把握“先实质后形式”的原则。即,对定密者来说,一个事项产生以后,首要的是看这个事项是否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对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等定密依据、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就应视其为事实上的国家秘密,严格采取保密措施。其次是形式标准。产生的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定密者应当立即履行程序将其确定下来、标注特定的国家秘密标志;产生的事项不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或者因形势变化不再具有本质属性的,不需要定密、应当对标密的事项及时作出纠正,或者及时予以解密。定密者的使命就是将一个“事实上是”的国家秘密转变为“形式上也是”的国家秘密,赋予国家秘密事项合法的地位。

2.知密者角色要求。从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这里统称知密者)的角度,什么是国家秘密,应当把握“先形式后实质”的原则。即,对知悉者而言,首先要将具有国家秘密标志的事项视为合法的国家秘密。前文提到,具有国家秘密标志是判断某一事项、信息、资料或者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在标准。具备了国家秘密标志的事项,应当被默认为具备本质属性、并已经过合法程序确定。在被有权机关纠正或者解除前、在其标注的保密期限届满前,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否定其法律约束力,更不能擅自按照非国家秘密处理。

当然,具备国家秘密标志的事项并不绝对、当然是国家秘密。实践中,国家秘密标志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显而易见属于违法使用国家秘密标志的行为,如,无权组织甚至个人使用国家秘密标志的事项,显然不能作为国家秘密。对有权机关作出的虽然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但事实上不具备本质属性的事项,知密者则不能简单按照违法使用国家秘密标志、违规定密处理,而应当通过有争议事项、密级鉴定途径解决。在有权机关作出纠正或者解除决定前,知密者对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事项,应当视为合法的国家秘密,严格采取保密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计六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法》共五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是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若干基本规定,共七条。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是具体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定,共九条。

第三章“保密制度”,根据客观需要和实践经验,对最必要的保密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十四条。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