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房地产经纪公司条件_如何成立经纪公司?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5:03:19 人阅读
导读:成立经纪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对,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纪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取得...

成立经纪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对,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纪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经纪公司,以自己名义,承接客户委托,开展中介活动,并以其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经纪公司在市场活动中,一般包括收集信息、开展代理、商务谈判、保证合同的履行等业务活动。

第一:你要注册公司,比如:某房地产顾问机构有限公司或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完了拿到营业执照后去税务登记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包括地税和国税)然后拿着上述证件及再领取房地产经纪资格证(需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3个、协理证2个、中级职称证2个、会计员证1个),这样你就可以从事代理销售房屋了!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公司)需要满足一下条件:(1)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由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出资;(2)具有1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固定办公场地50平方米以上。

房产中介公司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首先需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其次还得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当然还要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还得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要配备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的。设立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房产中介公司注册,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需要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态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公司法》第77条规定的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直接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遵守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5)依法交纳税费;(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根据建设部第50号令规定:开中介公司需要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的。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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