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你们也许不了解具体情况,一顿骂学校!现在有一种高考录取模式叫专项计划,这是一种对贫困地区政策的优惠,分高校专项和地方专项! 这个计划的条件里面有一条“本人必须本地户籍、父母中的一个(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具有本地户籍”。这个审查资格工作要学校去做!那么问题来了,学生户口本的户主是爷爷的名字,学生本人和户主的关系是“爷孙”,学生叔叔和户主的关系是“父子”。学生父亲母亲在另外一个户口本上!那么我就想问谁知道这个学生的父亲的情况? 或者学生父亲也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可是父亲有几个兄弟,谁能看出来哪个是学生父亲?不问派出所谁能确定关系?谁能保证没有学生借机钻招生政策的空子? 不要啥事都去怼人家开证明的!只能说这个世界很复杂!!!
其实关于离职证明到底是否能写员工的负面信息,大家观点都不一致。
根据以往的实际情况,大部分人都认为离职证明上不能写对员工不利的负面信息。实际上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之所以大部分人会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很多公司对于这一块的证据链并不完整,员工只要去投诉,而公司无法证明在离职证明上所写的负面原因,所以才会裁决要求公司重新开。
实际上法律之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必要条款信息,但并未禁止写明离职原因,实际案例中,最关键就是公司要证明自己写的离职原因属实,那就是合法的。假设员工因公司经营性减员而离职,但离职原因公司却写“不能胜任工作“,这种肯定是不被支持的,而且会被要求公司重新开具。所以千万不要认为离职证明但不能写负面的离职原因。
可能有人还会质疑,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领失业金时用到的离职证明(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必须要注明是公司原因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离职才能去领失业金。这就是另外一个角度验证了离职证明上是可以写真实的离职原因的。
所以,是可以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的,前提是公司有充足的证据,且不能添油加醋,同时最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标准用语来写。
一、法律要求的必备条款一定要有。
比如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日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岗位、工作年限起止日期,这些一个都不能少,否则,员工可要求重新开具。
二、离职原因怎么写,必须要符合实际,必要要能证明。
正常辞职的离职证明上会写“因本人原因提出离职”,这个没什么问题。但公司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写离职原因就必须符合实际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必须要有证据,不然员工投诉,公司必须重开。
三、竞业限制/禁止的情况,也可在离职证明当中写清楚。
为了下一家公司的用工安全,也是对本公司的保护,双方权益都不会受到损害。只要有签订了相关协议,就必须要遵守。
四、正常情况下,离职证明应当是两联或者两份。
员工的部分需要盖公章确保法律效力,公司的部分主要是为了证明员工有签收。有些离职证明上盖了未经备案的人事章,这种其实是没有效力的。
综上所述,离职证明上是可以写真实的离职原因,只要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所说的,但公司不能添油加醋,一般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标准用语来写。所以我们在工作时,尽量避免和公司闹的不愉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方法/步骤村委会审批若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宅基地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填写宅基地审批表;
村委会受理后开会审批,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公室申报;
建房办(土管所)审批乡镇建房办公室受理后,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批准,报县(市)土管部门审批;
县(市)土管部门审批县(市)土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对符合县(市)整体土地建设规划等要求的发给宅基地使用许可证;
申办建房许可证有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后,带着上述材料及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到村委会填表审批、乡镇建房办审批、县(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建房许可证;
开工建设有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后,在村委和建房办的监督下可以开工了;
办理房权证房子竣工后,带着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审批表、房屋坐落证明等,可以到房管部门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后办理房权证;
办理土地证带着上述材料和房权证(复印件)等,到土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测绘图后办理土地证。
农地圈问答团队:董金平
民警的做法,值得称赞!即使聂桂英说的罚款,开除不存在,但民警看到的是问题实质:单一的一个快递业务,对于存疑的芒果丢失事件,快递员没有争执,而是加倍赔偿,满足了客户要求,已经体现了服务精神,可张某提出过分要求,更换快递公司,聂桂英本可拒绝,但也是善良驱使她以解决问题为目的,通过善意的欺骗,来化解矛盾,如果张某是大度之人,而不是刻意找茬,就不会查物流的详细信息,也就没有后续的问题。可见,张某过分维“权“(存疑),情商太低,是需要基层干警为好人撑腰!证明上说的很好:不要为不合理的投诉,而委屈自己的尊严!这也是基层干警职责,守护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