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在之后_如何取得商标专用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3:23:49 人阅读
导读:你好,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商标法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

你好,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商标法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即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4、37条。即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的起算点就是一般的起算点,即核准注册之日。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你好, 

1、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  

2、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注册行为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原始获得商标权的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①通过注册方式获得,也就是商标所有人要通过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才能获得商标的专用权;②使用取得,即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商标专有权。这种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即使不注册也会获得商标的所有权;③通过使用或注册混合方式取得。对于很多企业或者商家而言,根据市场行情或者本企业需要,对于一些比较认同并想拥有的商标,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比如转让来取得,最终成为商标权人,这就是第二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继受取得,亦即通过转让获得他人已经存在的商标权,当然获得的商标权其使用范围、商标权具体内容等等都依据原有的权利。继受取得一般情况可以通过下列二种方式实现:①转让商标权 双方根据商标权转让合同,出让方有偿或无偿地向受让方移转商标权,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即取得商标权;②继承取得,商标权作为商品重要属性,含有一定的商业利益,有财产属性,继承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要取得商标专有权,有以下两种途径:1、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始取得可以通过注册或者通过使用取得。一般的方式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位于北京的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另一种原始取得的方式是通过使用具备显著性而受到保护,这种情况对于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2、通过转让取得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所有权。商标专用权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2)对于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办理商标注册程序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5、复审:(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6、争议:(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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