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的是_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6:35:46 人阅读
导读:一、我国的法律目前明确禁止宅基地抵押尽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农民的财产权,但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宅基地没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我国的法律目前明确禁止宅基地抵押

  尽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农民的财产权,但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宅基地没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我国法律还明确禁止宅基地的抵押,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另外,我国出台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也从来没有允许宅基地可以抵押。

  二、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抵押

  有观点认为房地一体,不可分割,认为“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因此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土地权利应当一并抵押,或者说土地权利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一并抵押。这种观点从法理上看是正确的,但是不符合我国目前房地分离管理的体制,不适用于宅基地。相关法律对房、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并不包括宅基地。如《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再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该条也只是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三、对于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的试点探索

  虽然目前一系列中央文件都规定可以进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但是目前中央文件允许试点的只是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而不是“住宅”财产权的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不应包括宅基地,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抵押。

有些财产法律规定严禁作抵押物,担保法就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的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依法取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

应当是b和e。

因为《担保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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