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工伤认定期间工资_还未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7:44:37 人阅读
导读:不发工伤工资,但公司需要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发放受伤前的工资。未认定工伤之前,也可以暂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认定工伤之后进行补发。实践中,因工受伤的职工,没有经过...

不发工伤工资,但公司需要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发放受伤前的工资。未认定工伤之前,也可以暂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认定工伤之后进行补发。实践中,因工受伤的职工,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为工伤,即使有受伤事实也不能确认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即不能在治疗期间领取工伤工资。不过,受伤治疗期间,公司需要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发放受伤前的工资。另外,未认定工伤之前,可以暂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认定工伤之后进行补发。并且,申请工伤认定时即可以由公司操办,即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要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做工伤认定申请,受伤的职工或是其近亲属,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去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因为我国对工伤实行的是行政认定制,工伤必须经过人社部门的认定且认定行为生效后,才在法律上可以被确定为工伤,继而才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员工受伤后人社部门没有认定其伤害构成工伤的,员工不服该决定可以寻求行政复议甚至是行政诉讼试图推翻人社部门的决定。因为法律程序需要经历较长周期,故在最终的法律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对于员工的工资支付标准,我门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员工可以提供医疗证明或请假证明证实其仍需离岗治疗的,企业可以先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如员工的伤情已痊愈且已具备返岗复工条件的,企业可要求其返岗工作并正常支付工资。如员工自己认为伤情未愈,但又无法提供有效请假证明的,企业可按事假或者旷工对其采取不计薪处理。之后如员工打赢官司得到工伤认定的司法判决的,企业应按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对欠付的差额工资进行补足支付。

如具备执行条件,建议企业可以与员工签署相关的协议,由双方对上述内容进行约定,避免因工资支付出现问题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批复后由工伤者本人申请工伤鉴定,交到人社局工伤科,工伤科会安排专家查体后评定残疾级别。评残前工资照发基本工资。

工伤保险认定的程序也是非常严格的。

《工伤保险条例》既是对职工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确定。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就能够避免很大的一部分负担。

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否则就会面临重大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认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和家属、工会组织才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工伤的话,首先会耽误职工的工伤待遇是享受,因此必须有督促的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还是比较复杂的,主要包括治疗费用、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费用或者辅助器具费用等等。

用人单位承担的时间节点,在2004年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上述承担费用的时间,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鉴定之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结束。

用人单位在日常生活中职工发生的磕磕碰碰也一定要小心处理,万一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职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相应的医疗费用都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说实话,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只要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只要发生疑似工伤事故的事件,抓紧申请工伤就可以了。即使被认定为不是工伤,也是完全可以放心的。

对于职工来讲,工伤保险的报销待遇远远要比普通医疗保险要高,所以督促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也有好处。

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也有工伤待遇

如果因为单位原先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可能相应待遇要由单位承担。但是一旦缴纳之后,相应的待遇负担就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

因此,作用是相互的。不要以为,不认定工伤相应的基金支付责任就能够逃避掉,我们现在有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当用人单位破产、逃逸、注销等等无法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社保基金仍然会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

工伤认定对谁都不应该耽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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