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最长期限_移送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6:07:12 人阅读
导读:"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上述规定来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1997年)的第...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上述规定来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1997年)的第244条。该条内容已经被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所吸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38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其中包括两次(每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三次(每次最长一个半月)检察院的 审查期限。

只要案件侦查结束,办案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构成犯罪,便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是12个月。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一年,在一年内如果办案单位收集到了新的证据,可以随时提请检察院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一年内办案单位没有取得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要撤销案件,或者转为监视居住继续侦查。
通常,司法实践中,大多复杂的数刑事案件都取证困难,耗费司法资源,取保候审时间长。再者,检查院是否起诉取决于证据与案情,并非取保候审时间长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查院决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以下供参考:
第一,法定不起诉是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是符合指以下情形,可以作出: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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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的期限。但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最多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每次15天,退回补充侦查2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2.具体算法如下:最长审查起诉期限(6个半月)=正常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公安机关第一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公安机关第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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