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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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上述规定来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1997年)的第244条。该条内容已经被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所吸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第38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其中包括两次(每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三次(每次最长一个半月)检察院的 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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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的期限。但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最多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每次15天,退回补充侦查2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2.具体算法如下:最长审查起诉期限(6个半月)=正常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公安机关第一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公安机关第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