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可以判死刑吗_人贩子能判死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1:33:43 人阅读
导读:我是萨沙,我来回答。人贩子之所以不能判死刑,其实只有一个原因,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为什么会出现人贩子?为什么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不存在人贩子,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人贩子之所以不能判死刑,其实只有一个原因,这是一种社会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人贩子?

为什么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不存在人贩子,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没有?

其实就是一个是否能够合法收养到孩子的问题。


对于日本来说,不能生育或者不愿意生育的夫妻有很多,他们可以通过收养得到孩子。

日本的收养要通过福利院或者国家机构,他们有一些弃婴或者家人各种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这些孩子还是有一定的数量的,毕竟现代社会什么样的人都有。

所以,日本夫妻通过合法申请,经过审核和批准,就可以得到孩子。

当然,对于日本夫妻来说,收养不收养孩子,其实问题不大。

因为日本有着晚上的养老系统,老人不需要孩子来负责养老。



但中国就不同。

首先,人贩子买卖的孩子,基本都是农村。

农民为什么要买孩子?

原因很大,但绝大部分是为了自己的养老。大家知道,中国以前对农民基本没有养老福利一说,今天也非常差。

农民老了只能依靠孩子养老,不然就是可怜的五保户,自生自灭,通常都活不长。

其次,通过合法手段能够收养到吗?

当然是非常困难。


中国福利院是相当烂的,大家有兴趣去福利院看看就知道。

写到这里,萨沙想起来上周刚刚看到的一件事。萨沙去一个商场的宠物店看猫,笼子里的猫一看到有人来,立即跑过去示好。为啥?猫希望有人将他们买走,不要在店里面受苦。

福利院的孩子也是如此。

一看到有人来,他们就满怀希望,希望是有人收养。然而知道不是,孩子们立即愁眉苦脸。

而福利院收养的孩子也非常少。今天的数字,江苏省全省1.2万余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就是没有人养的孩子,但他们都无法进入福利院,因为父母并没有死,只是遗弃或者失踪。

因为福利院的孩子太少,不要说农民,即便是城市有头有脸的市民,想要收养一个也是非常困难的,有很多要求。

因为僧多粥少,农民依靠合法收养得到孩子,难度很大,甚至几乎是不可能。

然而,农民又要孩子将来养老,就形成了一个市场。


这就像有人吸毒,就一定有人贩毒一样,即便是这不合理的犯罪行为,但客观存在。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口买卖在中国属于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需要。

所以,人贩子就这么出现了。

萨沙是赞成对于人贩子一律死刑,甚至有抢夺孩子变卖,虐待孩子致死的人贩子,应该一律凌迟。

但是,有人则不赞成。

因为人贩子就像贩毒一样,是杀不光的,有人买就有人卖,无非是价格问题。

在很多不怎么禁毒的国家,毒贩危险小,毒品价格就低。在诸如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对毒贩处以死刑,市面上一样有毒品,只是价格比较高。

相反,人贩子如果是死刑,一旦抓捕的时候,难度就会接近抓捕毒贩,执法成本大增。

谁都知道,毒贩因为横竖是死刑,一般直接利用各种武器包括军用武器拒捕,经常造成执法人员伤亡。




所以,想要彻底解决人贩子问题,就要解决这个供需问题,提高我国的福利制度,就压根不会存在人贩子。

换句话说,人贩子的存在,恰恰说明中国的福利还有很多问题。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序良俗的,

不取消死对犯罪是打击和限制。

一不取消死刑,体现整个社会对作恶者的恨,对被害者的同情,这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理念。

二不取消死刑,可以限制作恶者行凶时穷凶极恶,无底线伤害被害者。对作恶者的作恶行为所有限制。

三不取消死刑,死刑犯者必被诛。真正做到惩恶扬善,有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取处死刑,是罪犯犯极刑是鼓励。

人变坏有小恶、大恶、极恶。如取消死刑,作小恶和你大恶的人,就要考虑作极恶了,因为杀人比小偷得来的好处要多得多。杀了人,还能活着,并且在狱中可以得到优待。这将鼓励善良的人变坏,好人变成恶人。

中国的刑法是根据犯罪的轻重来量刑的,如取消死刑,极恶的犯罪行为就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手段。对受害者及家属,还有善良、守法的人们是不公平的。

国家没有取消死刑,是根据中国国情作出的。不是对死刑犯的处罚。

杭州碎尸案的罪犯肯定会判死刑,杀人偿命,这是最简单的道理,再说罪犯的作案手段残忍至极,对一个和自己同床共枕十多年的妻子痛下杀手,这样的人,实在少见。

虽然罪犯交代了初步犯罪事实,但是,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检验,不能直接给他判定死刑。要完全掌握他的做案过程,一切是要看证据的,有了证据,然后再给他定罪。

现在,杭州碎尸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初步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也就是承认自己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在这方面,无疑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罪犯肯定要被判死刑,但是还要有一个时间过程,还有一些事情没有完全弄明白。

给一个罪犯判死刑,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查程序,把案件的前因后果。清晰掌握,还要找到尸体的下落,对尸体也要一样的,要有证据来证明是该死者,还有作案细节和作案工具,这些程序一样不能少。不能随随便便对一个人判死刑的,要有证据,而且证据确凿。毕竟人命关天。

杭州碎尸案中,开始的时候,这件事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很多人纷纷猜测来女士的现任丈夫就是嫌疑人。其实我们民众能想到的事情,警方早已想到了,但是为什么开始的时候没有抓人呢?

警方不会随便抓人的,即使他们有所怀疑,也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能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怀疑谁就抓谁,抓人也要有证据有原因。

所以警方先查看了来女士家近日来的水表走量,看到了她家近日来水表总水量达到两吨之多,这才在来女士家附近的化粪粒内对粪水取样,做DNA鉴定。在粪水里找到了类似人体组织的东西,断定是来女士的DNA,判断来女士被害了。所以才锁定了罪犯嫌疑人,对她的丈夫进行强制拘留。

现在来女士的现任丈夫,初步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是还有一些事情要彻底调查清楚。一定要做到证据确凿,万无一失。在给一个人量刑定罪的时候,是非常慎重的,也是有详细的程序的,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

就算罪犯嫌疑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交代了作案的过程。那么也不能证明他所说的就是真的,也要通过一些证据来证明他的话,还有要找到作案工具,还要审查和侦查,最后才能确定事实。

比如,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们生活中某个人对别人说,我做了什么什么坏事,但是你做的坏事儿用什么来证明呢?坏事在哪里?你是怎样做的?有没有事实依据?不是自己说出来,别人就要认定的,要有证据来证明。

对待犯罪嫌疑人也是这个道理,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能最后下定论的,也就是说,现在还不能直接给杭州碎尸案嫌疑人定死刑,不知道我的解释,大家看明白了没有?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我国对集资诈骗罪是有死刑规定的,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废除了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

究其根源,还是国际上公认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如果造成的损失仅仅是财产层面的,不应做出剥脱行为人生命权的判罚。

这就属于生命权与财产性权益的博弈。人们普遍认为生命权的价值是应当高于财产性权益的。而集资诈骗罪无论其涉案数额如何巨大,其直接指向的也仅仅是他人的财产,并不像暴力犯罪等类型的犯罪行为直接剥脱他人的生命。因此,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不应以剥脱行为人的生命为代价。

同时,废除死刑也是国际趋势。从世界范围看,绝大部分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中国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能判处死刑。

集资诈骗罪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应废除死刑的规定。因此,很多人坚持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规定,是现代刑法的进步,体现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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