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房贷利息扣除的概念!
首套
夫妻婚前并无住房,婚后共同购买,符合“首套”的扣除要求。
住房
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必须是住房,商铺等其他不动产,不得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中扣除。
贷款利息
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必须满足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条件,全款付清不得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中扣除;以实际贷款期为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扣除比例
笔者认为,这不是简单分配比例的关系。应该把1000元作为加速扣除的思路,由夫妻一方选择扣除。
1、夫妻二人均未达到起征点,这个话题无意义;
2、夫妻二人无论怎么分配,均在3%或某一档税率,(x+y)=1000×税率,均不能突现重要性原则;
3、把1000元扣除数约定一方扣除,可以让扣除人从某一档税率降到次一档,才最有意义。
本文由顺通财税段贤明整理。一名财经领域致力于中小企业服务和相关知识分享志愿者,期待您的关注和参与!
谢谢邀请。
个人认为还是现在抵扣好,理由:
1. 政策解读: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也就是说,当纳税人第一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税后,如果置换一套房,下一套房即便是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享受扣税;如果不置换房,那么享受抵扣的时间是越长越好,所以,当下这套房贷是能抵扣的情况下,尽量申请抵扣。
2. 可能变化:我们的个税政策是与时俱进的。工资提高了,起征点也是一直在变化,现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可能也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所以不要用静止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扣除,现实情况下能享受的扣除,能减轻的负担,尽量用起来。
3. 时间价值:当下扣除以后,到手的钱更多了。这些钱可以即刻产生价值。这不仅是“落袋为安”,还是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个人观点是现在能抵扣的就尽量申请抵扣。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住房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手袋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意思就是截止到申报月份总共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