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司法解释2008_重新界定非法行医事件是怎么回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4:32:52 人阅读
导读:自学中医跟自己治病犯了谁的法了?这十年来我一家人有病都是我自己开的方子医治,不跟别人治也犯吗?再说现在的医生只会赚钱,几个会着病的?俗活说久病成良医,这话一点都...

自学中医跟自己治病犯了谁的法了?这十年来我一家人有病都是我自己开的方子医治,不跟别人治也犯吗?再说现在的医生只会赚钱,几个会着病的?俗活说久病成良医,这话一点都不假,七八年前本人满身溃烂,血水淋漓,两手大母指头肉都烂掉半边,两手食指指甲烂掉多次,看了无数医生,用尽所有消炎膏都无济于事。后来在村卫生室打消炎针,结果越打越狠,村石医师看到打针越来越狠,连眼睛肿得都看不到人了,就说道:我再不诊了,你这越消炎越肿,看着好怕人,你还到其他医院去诊吧。后来我说:我也不要你诊了,我自己诊。最后,我自己去抓解毒中药内服,外用百草煎洗澡,现在完全康复,七八年时间了都没復发。再说我的坐骨神经三十年前被一个游医女孩治好后于去年又犯了,痛得站都不能站,现在又被我自己治好了。任何事情只要认真是能学成功的。我们这地方好多人得病都问我,但都是白问,因为我不是医生,只能是无能为力了。要跟别人治病是犯法的,跟自己治病应该是没有法可犯的。

只要他精通医术,不论中西医,而只开方不收钱,那就是悬壶济世,行善积德。

试问在几十年前乡村中的老郎中有几个有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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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非法行医罪的情形中删除,同时从严界定了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死亡的定义,《决定》从12月20日起执行。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其在第一条解释《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条件时,罗列了5种情况,其中第二种便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在这种情形下,如发生“情节严重”的不良后果,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内容。目前可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况只有4种:分别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最高法进行司法解释不应超出这个框架。此次修改是一大进步,真正实现了司法解释与法律的统一。不能对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理解为对医生开办个人诊所放宽监管的信号。不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医生个人开诊所不必承担责任,更不等于出了问题不被追责。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则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等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既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被判赔偿,也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按照“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行医都是非法行医,可是不知道人们有没有想过:有的人有证却治不好病,有的人没证却治好了有证的人治不好的病;有证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因为病人该死,没证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非法行医是违法的。法律既然有非法行医的规定,是不是也规定对有证行医的人给予更加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呢?让他们学习掌握更精湛的医疗技术,更好的为病人服务而不是拿着证做出草菅人命的事来,那样也会少了很多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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