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涉案人员_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6:16:38 人阅读
导读:这样的公司看来也不是一个正规公司吧。別说是前公司,有仲裁案例,新的公司也拒绝录用,刑满使放犯罪的人员,之要彻底改造好放了,经过审核问题是实,改造的思想很好,做过...

这样的公司看来也不是一个正规公司吧。別说是前公司,有仲裁案例,新的公司也拒绝录用,刑满使放犯罪的人员,之要彻底改造好放了,经过审核问题是实,改造的思想很好,做过有质工作,也能正常试用,和录用吧。但是有一条问题你的仲裁案,与公司有违法行,欠着公司的大笔财务资金,或者破坏行为吗除外。现在的公司,土政策,缺实是很严重。享细情况吗,我们也不了解,也不能乱加评论吧。我说的对不对。请你看看,大家朋友们,怎么评论的吧,谢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因此,用人单位以乙肝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虽然有以上法律条款支持,但是在现实招用员工的过程当中,很多企业对于乙肝携带者还是持避而远之的态度。在日常工作中,企业一般都会有一些聚餐活动等等,用人单位就会比较注重这一块的筛选,通常会通过一些民营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筛查,有些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也会同意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所以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真正落到实处还是比较难的,如果是乙肝携带者,最好还是赶快治好再去找工作。

不能,明面上是不能以这个原因拒绝录用的,不排除以别的理由拒绝录用。毕竟,哪家单位也不想录用一个有可能和单位打官司的人。

从事催收工作的,大多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可以没有底线的人,如果同事或者朋友是做这类工作的,肯定是会与之保持一定了距离

用人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这是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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