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有效_自书遗嘱必须做公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3:02:25 人阅读
导读: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对于这一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一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第二十条中的最后一句我们不难理解,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所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 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的内容合法,没有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 有自己的签名,手印, 签订日期,也就是说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的情况下,不公证也是有效的 。公证遗嘱只是效力最高的遗嘱,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遗嘱都需要公证。

肯定的回答:遗嘱不是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力。

一、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的主要体现)。

三、遗嘱不会自动生效,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通常还必须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才能获取遗产。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处的做法: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以遗嘱公证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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