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_民事诉讼的主要受案范围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4:41:23 人阅读
导读: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

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坚持要求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的公诉,但已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案件受案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1)第一类纠纷范围1)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 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 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 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 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 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 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 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 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 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 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 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 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 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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