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追索权的情形_票据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1:54:14 人阅读
导读:持票人不是丧失对付款人追索权,是丧失除付款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具体的说,就是持票人丧失对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第一个说法丧失前手追索权是在你没有提示付款的情...

持票人不是丧失对付款人追索权,是丧失除付款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具体的说,就是持票人丧失对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

第一个说法丧失前手追索权是在你没有提示付款的情况下,虽然你对前手没有追索权,但是你可以要求前手以前的人付款,比如出票人。

第二个是你提示付款了,也就是该你做的你都做了,向他的追索就是你的权利。

票据中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原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两种情况(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或者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之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均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与此相对应,《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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