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骗货款属于诈骗吗?是的,只要是骗钱都是诈骗罪。
『法律有话说』,根据法理和实际业务回应问题。
◆法理≠情理≠社会道义。◆
简析如下:
第一,借款不还→报警→警察推法院的常见怪圈。
由于借款到期不还,很多人想到了可以通过报警处理,但是警察会以借款属于民事案件,建议去法院起诉,但是法院周期长,最后可能还执行不回来。
第二,为什么不是骗钱?
通常借款的是熟人,碍于情面借出,结果后来百般推诿各种不还,欠款人不逃跑,只是赖,这是常见的借款赖账,确实是民事案件,应该到法院起诉还款。
第三,诈骗是有法律门槛的?
如果是诈骗,属于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警察是应当介入的,但也是有法律门槛的,根据刑事法律有关规定总结如下几点:
1虚构。
借款人(为了称呼统一,全文暂时都这么称呼)需要虚构一个事实,比如老娘重病需要重金治疗(实际上早已经去世多年或健康)。
2隐瞒。
瞒的是真相,比如借钱是为了还赌债,但编造了其它理由。
3意图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
这个是最终的动机,任何还钱的想法都是借而不是骗,骗就是假装要还钱而实际从未想过有一天会还。
同时俱备以上条件的,可以考虑涉嫌诈骗,也就说,只有有理由往这几个方面靠,并且有一定事实依据,警察才会考虑诈骗的问题,如果你报警说诈骗,但说的不是上面三点,而是既说借条又说还了一点了,警察肯定第一反应就是民事纠纷: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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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是一个领域犯罪,包括多个罪名。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8个罪名。
题主提问太过笼统,提供的信息又太少,无法确认具体指向哪个罪名。但这几个罪名有共同点,都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实害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特殊罪名。简单点来讲,你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又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又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你就有可能触犯上述8种金融诈骗罪名中的一种或多种。
1、通俗的说,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就是发生于民间的,发生于老百姓之间的借贷行为。
2、借款时,借款人是想一段时间之后是要归还的,比如1年。初心,是好的,是善良的。至于,后来是否能够真实的还款,并不影响初心,即使归还不了,也只是违约行为。
3、当初的拟借款用途是真实的,当然,后续可以改变借款用途,没有本质上的影响。
4、当时,提供的借款材料都是真实的,比如: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1、主体上,要具备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俗的理解,实施诈骗的人,应该是一个正常人。可以想象的到,幼儿、植物人等是不能实行诈骗罪行为的,主体不适格。
2、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初心不正,是险恶的。
3、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上表现的也较为明显,比如,诈骗发生时,文件上的签字都是假的、车辆行驶证假的、房产证假的等等,诈骗的钱财,也没有明确的合法的用途等等。
4、客体上,侵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罪刑法定,我国刑法,有关于诈骗罪的具体规定。
同时,诈骗罪有数额标准,数额够了,才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简单说,诈骗100元钱,这是不构成犯罪的。诈骗罪,立案的数额起点,各地有所不同,有: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结论、法律依据,你想要的都在这里。读懂,你就是自己的专家。
欠债还钱,和诈骗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