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_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1:05:57 人阅读
导读:公司派遣是派遣人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劳动者由公司管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受用工单位管...

公司派遣是派遣人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劳动者由公司管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受用工单位管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工单位承担。

1、派遣员工:所有的档案不在工作单位里,在派遣公司那里。派遣公司是私企。有可能是工作单位委托的公司,也可能是工作单位的三产,总之就是你在一个单位工作,被这个单位录用了,人家告诉你是派遣员工,就是临时工,不是工作单位在编人员。一是为了以后解雇方便,避责;二也是劳动法的变相对策,应对法院。工作单位会与派遣公司支付协议费用,包括使用的派遣员工工资都会直接打到派遣单位,由它们支付。2、正式员工:一般不对私企和民营股份制公司而言,因为他们不存在正式员工一说。正式员工指国企、机关事业、公办学校、医院等单位在编人员,由本单位统一管理档案,国家或地方拨款。

我之前在公司时与劳务公司合作了5年时间,在2018年以前我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是穷途末路了,因为劳动者都比较反感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时也更加谨慎,要么缩小劳务派遣规模,要么将劳务派遣改换为业务外包。

但是到了2019年,我发现我错了,因为我了解到大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将劳动合同工转签给劳务派遣公司。后来经过我一分析发现,大家怨声载道的劳务派遣模式,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玩的那是风生水起(民企用的少,外企使用少量派遣)。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辅助用工模式,劳动合同工才是主要用工模式。

劳动者在劳务公司就业,就叫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给你发工资、缴纳五险一金、给你办理入离职手续,等等。有一天,发生劳动争议了,也是你和劳务公司之间的事情,而不是你和用工单位的事情。

用工单位负责什么呢,他们负责安排你的工作,考核你的工作,并对你进行一定的管理。他们根据你的考勤与劳务公司结算你的工资(有的包含五险一金),并额外支付给劳务公司一部分管理费。

为什么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合同工都要走派遣?

我们都知道,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除了有编制的工作人员之外,还有很多一线基层岗位是合同制的。

至于这些合同制员工到底应该和机关事业单位签合同还是和劳务公司签呢,法律没有规定。

之前劳务派遣业务还不发达的时候,劳动者大多是和机关事业单位签劳动合同。后来劳务派遣业务发展壮大了,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便开始和劳务公司合作。

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走劳务派遣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对职工是否好处,那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

1、省事

做过人力资源工作的朋友应该知道,从招聘一个人开始,到中间处理这个人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再到这个人离职,这中间有很多比较繁琐但技术含量又不高的基础工作要做。以前的时候,都是各用人单位自己管理,现在国家允许使用劳务派遣(当然有限制条件,不过很多单位都不遵守),直接把这些招人、办入职、离职、发放工资、处理五险一金的事情交给劳务公司来处理,这得多省事啊。有什么问题,一个电话给劳务公司,他们就给你处理了。

再就是出现劳动争议的话,争议主体就变为了劳务派遣公司,丢人的也是劳务公司,违法的也是劳务公司,反正和机关事业单位关系没那么大(严重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了省事。

2、省钱

如果这些员工都是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工资、福利你得跟上,他们也会和编制的员工攀比,大家都是一个单位的,只不过有编制和没编制的区分,你就是有差别,有些东西你也不能弄得太过分。

转给劳务公司就不一样了,你们是劳务派遣的,不是我们单位的,你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你凭什么要求单位提供这,提供那?

工资可以不上调,五险一金可以交最低基数,总之很多标准都可以降低,就因为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不正言不顺,既然自己是劳务公司的,有些东西你还就真找不到用工单位(那些机关事业单位)。



其实也不用长篇大论,合同制工人自己不签而转给劳务公司,无非就是为了省钱省事外加个别人有好处。除此之外,我想不到更高大上的理由。但是不管怎么说,人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都是在辅助性岗位,且比例也不会超过10%。

前几年,国家管的不严,很多和机关事业单位合作的劳务公司都谁开的?这两年管的严格了点,机关事业单位开始转为购买社会服务,与社会上的劳务公司合作了,但是普通劳务公司也没那个运气。

总之呢,劝各位一句,但凡有出路,尽量别去做劳务派遣工 ,工资高低是一回事,别人不拿正眼瞧你,你未必受的了(人送外号临时工)。但是,也有好公司,不能一杆子打死所有人,反正仔细甄别吧。

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也可以签协议,但只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属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只有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如果都是按合同上的条件都不差、

福利、待遇也都有、应该不算什么!

问题我一个一个的回答你。 合同工是合同工本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你在工作期间的待遇以及个人利益均与就业单位相关,劳务工是劳务工本人与

劳务派遣公司

签订的合同,然后由

劳务派遣公司

将劳务工租赁至就业单位,劳务工在就业期间的待遇以及个人利益的90%与

劳务公司

有关,剩余的10%就是你在工作的企业的一些待遇,比如旅游,过节给的礼品,购物卡等等。 关于

保险

。农业三险没有一金,非农户五险没有一金。差的这两个险是(1、失业险(如果非农户辞职不干了,那么他就要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失业证,这个

保险

确实没什么用!)2、生育险)。 关于生活保障,这个工资和你们合同工差不太多了 一般差个300 500 800就撑死了。但是合同工大部分都有住房公积金。 关于辞退的这个事,那你在人家企业不干活,人家能干完你干不完,第一干不完行,两次干不完行,第三次干不完人家还用你吗,人家不是雇你去当大爷的!!!劳务工跟定不能干一辈子的,这个国家有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上

派遣劳务工



关于之前有人说劳务工与合同工的待遇不一样 差很多 这一点我真想骂你的,你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没看国家的法律法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在上面明确有一条:叫做同工同酬。大白话讲,就是在相同岗位上做的相同工作的员工,不论是合同工还是劳务工,工资在理论上是一样的。为什么有人说待遇相差多呢,因为他们脑袋都让驴踢了。既然成为了合同工,那么必然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比较长,你想一想,在同一岗位上,一个干了10年的合同工和一个刚进去工作的劳务工,那待遇肯定不一样啊!还有生活,一个月就是那么些钱,在你工作之前你就应该知道他们企业的工资是多少,比如,人家说每个月给你2000元,你租房,搞对象,什么都买。那肯定是不够。 合理消费是必然的,合理消费,一个月1000元都够花。。。。。。

可以肯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说是劳动合同关系。具体情况解释如下。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 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

这种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

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

这里的“瑕疵”是指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

劳务派遣中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是各种特殊劳动关系形态中的一个典型。

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可以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现在,双重劳动关系已大量存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已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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