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三期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_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7:17:25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要视情形而定。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劳动...

感谢邀请!

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要视情形而定。

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者”自然包括“三期”女职工。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三期”女职工同意解除,那么就属于合法解除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赔偿。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得到了印证。

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无论是否是“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均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更谈不上赔偿。

 三、除上述情形之外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若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上述为个人理解,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可以 三期女职工单位只是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雇,不是完全不允许解雇,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邀请。就如何领到经济补偿这个话题好好说道说道。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有哪些解除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协商解除,单方面解除以及法定解除。不管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解除方式无非上述三种。协商解除就很简单,无非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或者是劳动的无非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或者是劳动者提出协商。单方面解除,就是一方因另一方有过错而享有的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比如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面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法定解除,一般指的是合同终止,或是合同的主体不存在等情形。

其次,我们要明白,哪些情形是要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来说,支付经济补偿前提是劳动者无过错。如果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或者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提出辞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跟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还有其他如经济裁员、公司破产、合同到期等法定原因,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在这儿有格外提醒一下,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社平工资三倍数额计算,而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所以再回到题主的原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协商解除的,至于能否取得经济补偿,主要是看是你提出协商还是单位提出协商。如果是你们单位提出跟你协商解除,那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你自己提出来的,恐怕是拿不到经济补偿的。如果你想拿到经济补偿,其实也不难。要知道,在目前情况下,除了个别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之外。大部分企业的都是未能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多或少都有不合规不合法的地方,只要你揪住这一点,想拿到经济补偿并不难。

劳动者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你好,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所以离职证明写协商一致值得商榷,但如果已经成为事实,那也无可挽回,所以离职证明写协商一致也只能接受了。这种情况下赔偿金肯定不行,经济补偿或可以拿到,或可能拿不到。具体分析如下:

从问题来看,你们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矛盾的,因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就必然不可能称为协商一致,所以这种事请前后原因不统一,所以是矛盾的,因此我才认为离职证明写协商一致值得商榷。

可以这么说,结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以及又在离职证明里面写协商一致的前后两种做法,可以断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当初你就拒绝公司离职证明写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认可不签字,那么你可以直接去劳动部门投诉公司的做法,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可是你没有这么做,而是认可了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协商一致,所以“生米煮成熟饭”了,协商一致已经成为了一种事实,无可换回,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至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那就要看是“谁主动与谁”协商了。

如果离职证明上明确写的是“你(员工本人)主动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本质就是你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如果离职证明上明确写的是“公司主动与你(员工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规定里面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你在公司干了多少年,公司就要支付你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为什么说想要拿经济补偿或可以,或不可能的原因所在,关键就看谁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你本人主动提出,那就拿不到经济补偿,公司主动提出,那就可以要经济补偿。

最后,我还想特别说明两点:

  1. 你说的赔偿是无法主张的。按实际的道理,本来你可以要求赔偿,但由于你本人事实上又接受了协商一致,所以法律上无法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骗了你。

  2. 你要明白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含义是大不一样的。你可以有这样一种印象,赔偿金一定是公司对员工存在违法行为才有的,而经济补偿是公司的一种主动行为,具体理解我建议你读一下《劳动合同法》。

总之,就你的情况而言,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是不可能的,如果离职证明已经拿到手了,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就看是谁主动找谁协商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你好,你的问题应该是“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只有劳动合同到期才能称作终止合同,所以你的问题问的不太严谨和规范,但我懂你的意思就行。对于你的问题,我来谈谈我的看法,也许对你有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句法条没有规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所以只要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原则上可以订立N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单位与职工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既然订立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当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是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只不过单位终止合同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这里的终止是法定终止,也就是说不管单位还是职工愿不愿意,合同期限一到就在法律层面上自动终止了,这个时候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工,都有权终止合同。但区别是,职工提出终止合同,没有补偿,而单位提出终止合同,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所以通常情况下,很少有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合同的,要么就是提出终止合同但不给员工补偿。

我建议用人单位还是继续与员工签订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要主动提终止合同的事。因为单位已经与职工签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有3到10年的时间,如果终止合同就需要一次性支付职工3到10个月的工资补偿。不给的话,职工去告一告一个准。所以继续与职工签合同,一来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二来可以稳就业,履行单位社会责任。

总之,不管劳动合同签了多少次,只要合同到期,单位与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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