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问题的用词存在歧义,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则需要根据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认定。
这里主要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
很多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职工就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用人单位也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但是,劳动合同法毕竟是一部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着不一样。劳动合同法在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有着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经济补偿金则规定在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根据该规定,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是劳动待遇维持或提升的这种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般正规的公司在劳动合同快到期的时候hr会提前和劳动者续约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毋庸置疑的说,你们公司违法了。
首先说三个月没签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这三个月公司应该给你相当于平时6个月的工资。
其次,公司强制辞退也是违法的。除非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要补偿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现在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处理这个事情,不成就进行仲裁。你要收集能证明这三个月依然在公司上班的证据,比如考勤打卡记录,来往邮件等工作记录等等。
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但不属于赔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单位需要给你补偿一个月工资,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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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先说结论,当然需要。而且根据不同的情况,甚至企业没有不续签的权利。我们逐一来分析。
1、在签定二次劳动合同以内,到期后给予劳动者补偿后,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不续签。
根据劳合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企业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选择不续签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为N。即,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补偿,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的标准补偿。补偿金的月标准是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到期后不允许企业不续签,而要自动延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时:
受职业病危害未进行离岗检查的、工伤的、医疗期内的、女工三期的、工作时间达十五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等情况,到期后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具体内容可参见相关法条)
延续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不续签,但仍需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同上。
3、到期后没有不续签的权利,必须经员工同意且须支付补偿金的方可不续。
如果已经签定两次劳动合同,当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企业已经没有权利决定是否与员工续签了,而且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时的决定权在劳动者手中,如果企业想要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只能违反解除,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选择就要续签,那就要看企业的谈判功力或支付的金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