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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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
1. 比例表决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行使的实质意义就是“一股一票”,是股权平等原则的体现,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没有将股份区分为单位股份。
2. “一股一票”规则
表决行使方式的基本规则就是“一股一票”。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一股份就有一表决权。次表决方式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无论按哪一种表决方式,均是股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3. “一股多票”、多股一票
在有些法律中,不禁止“一股多票”或者“多股一票”。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家族企业中。这种股权表决设计的初衷是一种收购防御措施,阻止恶意收购。在此种表决权中,一股多权的股份被分配给家族成员;多股一权的股份则分配给其他成员。如果将此类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则转化为一股一票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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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固定的,是按全部股东的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也可以由股东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当由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由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会表决权问题上的规定,区别还是非常明确的。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名股东只享有一票表决权(所谓按人头行使表决权),而不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在设立时章程可以做这样的规定。
但是,如果公司已经成立了,现在要在股东会上做出“一名股东只有一票表决权”的决议,首先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同样是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不大可能这样修改公司章程。因为做股东会决议得不到足够的表决权支持。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更改的。这里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好,下面总结和提示一下: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股东要签署公司章程就有关事项进行约定。有些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股东是不可以自由约定的。
那么,哪些问题可以自由约定,请看公司法各个条款:有些条款后面会有一句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就比较爽了,股东自己商量即可,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按照人头一人一票。
但股份有限公司绝对不可以!
你好!我是股权一号,谢谢邀请。
现在大多数公司是按照持股比例确定表决权的,即采用同股同权的方法。
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采取同股不同权,即股东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不一致。
至于在公司章程中如何约定,根据股东之间的具体约定内容写明即可。详细方案,可参考股权一号头条号的相关同股不同权的文章。
当然,如果不得不采取工商部门所谓的模版公司章程,那就通过章程修正案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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