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驳回还能申诉吗_再审申请被省高院驳回后如何申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9:45:31 人阅读
导读:申请再审法律有时间和次数限制,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被驳回,则不能申请再审。但是可以申诉,法律没有对申诉的次数和时间具体规定,但通常司法实践中,虽然你有...

申请再审法律有时间和次数限制,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被驳回,则不能申请再审。但是可以申诉,法律没有对申诉的次数和时间具体规定,但通常司法实践中,虽然你有权一直申诉,但效果微乎甚微,时间上没有限制。

像你说的情况,最高院已经受理了,并要求省高院复查,那就等待省高院的答复。如果仍然是驳回。你还可以向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民事行政庭/科),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这个申诉虽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但实践中仍然是以2年为限,提交的材料就是申诉书(准备副本)、原审判决书、相应证据材料即刻。

这种情况有两种救济途径: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两种救济方法可同时进行。

不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的,不可以再申请再审,但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申诉属于行政程序,不属于司法程序,抗诉才是司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再审维持原判还可以申诉吗?为什么?

可以申诉,但是想要翻案的难度就很大了。

法院再审只能申请一次,所以法院再审以后维持原判,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办法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若当事人这个时候对于再审裁判仍然不服,仍然坚持认为存在错误,这个时候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另外一个途径就是所说的申诉,但申诉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方式。不少当事人常年不断申诉,最后基本也都没有结果。

再审程序被驳回了,还是有几条路可以走的。

一、检察机关的程序。

有三种程序。

(1)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同级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这种建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强制性不强,也可能引起同级人民法院启动纠错程序,也有可能只是给检察机关一个回复就完事了。检察机关发现的错误的来源主要是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当然也有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发现有关线索。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据此向检察机关申请。

(2)申请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抗诉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是强制性的。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必须启动抗诉的再审程序。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裁定后,仍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种情形很少,但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都可以提出抗诉。

检察院提出撤诉的或检察建议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申诉或申请抗诉,也就是《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情形。另外,再就是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是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的主要来源。

关于抗诉的期限规定,因为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当时叫申诉)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申请抗诉的时限也是二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不再受理。但是现在《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期限修改为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目前未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抗诉的时限规定进行修改,但我的理解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配套,也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才好一些。免得因时限过长,自已找麻烦。

当然,从理论上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应该不受时限规定。这是遵从有错必纠的原则设定的纠错机制。

二、法院的程序

也有三种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种发现的来源也主要是当事人的申诉。当然也不排除人民法院自行发现,比如在查检案件时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等。总之,只要是确有错误,法律仍规定了纠错程序。

(2)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发现是可以越级,比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纠错直接的下一级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纠错基层人民法院的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一种兜底的规定。是为了不让纠错之门全部关上的一种机制。虽然不多见,但理论上仍可启动再审程序。

以上三种程序都没有时限规定,理论上是永远有效,有错必纠。

当然以下几种方式,最靠谱的方式还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程序。最主要的还是要提供证据,找出理由,发现判决、裁定真正错误之处。无理缠诉既浪费时间,也浪费精力,得不偿失,没有大的错误最好是服判息讼。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不可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时限是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案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京悦所 周娜)

可以的,望仔细分析案情和证据认定,多听取他人意见,结合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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