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好还是合同工好_劳务工与合同工区别哪个好?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0:31:52 人阅读
导读:劳务工是指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前提条件是其与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

劳务工是指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前提条件是其与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再比如某单位的下岗职工,保持着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来用工单位打工补贴家用。这两类都属于劳务工。

合同工和合同制工人是一会事,仅是称呼简略了。其主要特点是与现在工作的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这两种用工形式在理论上存在如下不同之处:

1、岗位不同。劳务工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而合同工的岗位没有“三性”限制。

2、薪酬支付和社保金缴纳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工由劳务公司支付和缴纳;合同工由本企业支付和缴纳。

3、发生劳动争议所调整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劳务工属于经济法和民法调整范围;合同制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4、维系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文本性质不同。劳务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因其此前已与所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合同工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即是用人单位。

发生劳动关系不同、福利不同、本质不同等。

1、发生劳动关系不同合同工是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劳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务工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福利不同合同工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所属单位享受;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共同承担。劳务工的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本质不同

首先说,国企中已经没有正式工概念,主要有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业务外包制员工等几种用工形式。题主认为的所谓正式工,应该是指合同制员工,即:与国企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再缩小一点就是指,与国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在民间通俗称呼里,认为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才是正式工,其他形式用工都是“临时工”吧。

上世纪九十年代,国企实行用工制度改革,打破过去的干部和工人两种身份,就是俗称的要破除身份界限、打破铁饭碗。无论过去的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统统改签劳动合同,开始交社保。当年的一直没有交社保的老职工,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职工的工龄相当于缴纳社保年限,新员工则从入职起缴纳社保。所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就执行合同制了,但是民间怀念过去的“职工身份”,习惯自称正式工。

现实中,现在还是有“身份”的,存在于人事档案里。比如说,以前的以工代干、工转干、干转工等身份依然保留在档案里,等你退休的时候,就知道它的威力了。

工人是男60退休,一线工人或者特殊作业工人,可能提前到55甚至50岁就可以办退休。女工人是55岁可以退休,一线工人或者特殊作业工人,可以提前到50岁或45岁退休。

干部身份的男人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有的国企执行地方政策,女干部(有职称、有职务)的可以延长到60岁退休。那么,你原来的工人身份转为干部身份,能不能早退休或晚退休,都要根据你的档案和政策进行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员工还是有身份区别的。

2000年以前的国企,还有许多用工身份,比如,干部、工人、协议工、集体工、大集体工、季节工、临时工等等。2000年后,逐步规范到只有三种用工模式: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业务外包制员工。它们之间的区别,那就大了:

一是正式工(合同制员工),属于企业的“自己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正规招聘、部队转业、地方派来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才是企业的“主人”,按照劳动法享受企业的所有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社保、福利,以及培训教育、文体活动、慰问、救助等其他待遇。有的大国企还有政策房、补充医疗、子女教育等福利。

二是劳务派遣制员工,不是企业的员工,但在企业工作,相当于“外人”常驻企业打工。劳务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务公司派驻到企业工作。企业给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其中要约定工资、社保、管理费等)。但具体怎么发,有劳务公司发放。劳务公司出于获取利益最大化,可能要减少劳务工的薪酬和福利。

三是业务外包制员工,不是企业的员工,虽然在企业工作,等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国企把自己的食堂作为一项业务,其中包含着用工、管理、设备、服务等业务进行打包,比如一年1000万元,整体外包给外包公司。员工招聘、薪酬和管理,均由外包公司负责,与国企没有任何关系。在国企眼里,食堂整个运行就是一个打包外包的业务量而已。

一、合同工等同于正式工

国有企业已经不存在正式工,合同工就是正式工。

国有企业全部工作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都是“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两种用工形式。

(一)国有企业原有的用工形式

1、主体用工形式:

1)正式工

也称为固定工、全民所有制工人,曾经让人无比自豪的用工形式,天字第一号的工人。

2)合同工。

2、其他用工形式:

1)临时工

用工时长不定,又可分为:长期临时工;短期临时工;甚而,小时工。

2)季节工。

3)计件工。

4)承包工。

临时工、季节工、计件工、承包工,也可釆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是合同工的一个变种。

(二)附企的集体所有制工人

又可分为:

大集体工人,小集体工人。

集体所有制工人其中还包括:生产自救工,家属工。

(三)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1992年,国有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中延续几十年的国家干部、工人身份成为历史,不复存在。

至此,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为“合同制员工”,及少部分按职工总数限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

首先,国有企业国家干部、工人身份不再存在,代之而来视同干部身份的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员工,工人身份为工人岗位员工。

其次,既然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几种形式,转变成全体职工单一的用工形式,全体职工都是“合同制员工”。

理论上 ,国有企业单位上至高级管理人员,中间专业技术人员,下至普通工人,全部都是合同制员工,不再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之分。

劳务派遣工:国有企业还存在另一个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可以视为原国有企业单位的非正式工。

劳务派遣工,国家规定,不得超过本企业用工总数的10%限制数量。

劳务派遣工,实质上也是合同工范畴,只不过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已。

农民工:是对农民进厂务工的称谓,国有企业单位原临时工、合同工的主体成分,现在实质上也是合同工,不过非城市人口,人员来自农村,农业户口罢了。

三、发生劳动关系不同

(一)合同工,是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只签订上岗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从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四、福利待遇不同

(一)合同工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所属单位享受。

(二)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共同承担。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如何享受,是由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五、合同工待遇

国有企业员工的待遇,既然是都是“合同制员工”,劳动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是一样的。

退休后的待遇,除外政治待遇;经济生活待遇,主要就是养老金,国有企业单位员工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当地社平工资、缴费年限、缴费额度。

其中缴费年限,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与缴费年限同样起作用,原来的正式工,在这一点上可能占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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