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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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论考乡镇公务员还是基层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告中都会增加5年服务期这条规定,在服务期内不得调离服务单位。对于乡镇公务员来说,5年服务年限是各省市统一的规定,主要是为保持乡镇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对基层事业单位来说,服务期一般由各市或县作出,强制性比乡镇公务员稍微低一点。
不论基层事业编还是乡镇公务员,在5年服务期内是不可以调动的,但可以在原单位进行提拔。在一般情况下,乡镇公务员5年服务期是全国通用的,也就是除了上级机关公开遴选外,必须在服务机关工作满5年才可以调动。而基层事业编制的服务年限只在本地区事业单位间适用,你还可以继续考录本地区的公务员,这个是没有限制的。比如,一名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在5年服务期内是不可以通过调动程序,调动到其他乡镇或县直事业单位的,但是可以报考本县的公务员岗位,通过考试后就可以到本县其他单位工作。
制定基层服务年限的初衷是好的,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保持了乡镇干部队伍的稳定性,但也大大限制了年轻人的发展前景,5年的服务期,把多少怀揣梦想的年轻人,生生的禁锢在了基层乡镇。所以,也建议适当缩短服务年限,拓宽乡镇公务员或事业编的招录渠道,降低招录门槛,招录那些真正愿意留在基层,扎根基层的本地干部人才。毕竟年轻人还有年轻人的梦想,有多大能耐就让他飞多高,而不是人为的将你固定在某个岗位。尤其是上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时,要对基层公务员有所关爱,有所倾斜,而不是用服务年限说事把人全部拒绝在千里之外。什么叫基层工作经历,那些要求在市级以上机关工作的能算基层工作经历吗?要知道,只有乡镇才是真正的基层!
不过题主必须要按规矩来办理,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我利益。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不过题主由于有5年服务期的补充协议,如果不能完成这个协议规定的期限,那题主在辞职时将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这在题主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只要题主支付以后,便可以办理辞职手续了。
如果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只要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必须要经过批准之后,才就办理辞职手续!
千万不能自动离职!
离职的结果就是你以前的工龄将清零处理,如果是按规范程序辞职,则以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这对你以后退休金会产生较大影响。
特别注意: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所以,要高度重视这个时间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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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约定培训期是不合法的,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限。
劳动者离职,只有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才会要求支付相应培训费用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技术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以及能提供培训费用期间的发票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培训协议服务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培训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不高于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支付违约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