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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别小看只要在中间担保栏上签了个字,债权债务都是甲乙双方的事。可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债务方无力偿还债务,那么就要求担保人先承担支付责任。再把债务转移到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里。
假如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在被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至于被担保人被银行加入黑名单那还是最轻的处罚!后期还会有更大的官司要跟来。
企业联保风险
曾经风靡一时的企业贷款联保体系,在银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大批的贷款项目流进了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救活无数企业,也壮大了一大批中小企业。
可就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一些企业经营遇到瓶颈,资金链出现问题,引发了债务危机。在联保体系下,很多优秀的企业因为参与的联保而中招,不得不为无力偿还的贷款人还款,企业因此倒闭的不在少数,从而走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
个人担保之风险
个人贷款中的担保人显现也不在在少数,并且还都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亲戚、家人占绝大部分。
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谁也不可能预计明天会发生什么?投资风险从博彩、投机、投资、实业、商业、服务等五花八门,风险也是接踵而来。
能够做到不担保尽量不担保,要担保也要在自己风险承受的范围,万不可打肿脸充胖子。一些数额较大的项目担保,还要定期了解情况、把控风险,在危机时尽量做到及时补救。
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每个人都是处于风险的漩涡里,不知道明天被卷进去的是谁!即便今天资金再雄厚、关系再好。在担保的问题上也一定要慎重,能够做到不担保的尽量不担保。还要既然担保了,就要敢于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所以,担保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综上,只要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拒不履行的,且符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在生效法律文书未被撤销情况下,公司想删除失信信息,只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的情形才可以。
如果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属于对执行依据有意见,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如果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法院会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人民法院将会删除公司的失信信息。
以上答复供参,如需继续咨询,可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