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55条_民法总则152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1:26:55 人阅读
导读: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解读:

1、批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单位批准的,下级单位批准的不在此列。

2、企业类型限制:全民所有,其他的私营企业不在此列。

3、登记限制:要求已经向工商行政进行了登记,工商没有批准的不在此列。

4、法人设立:设立需要进行登记,并且进行公示,这里取消了这条程序限制。

总结:这条可以理解为对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限制的一种放宽,但是这种放宽也是有各种条件限制的,应当是国家支持发展某种类型的企业的一种政策方式。

民法总则149条在我国法律的规定是: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中第149条欺诈的主体增加了“第三人”,这样能够更大范围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您好,民法总则相比,合同法规定的更为具体,针对的是合同。但是民法总则不仅仅是针对合同而言的,对于民事法律行为都可适用。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总则》中,该内容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