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有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
谢谢邀答!实际上,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实习生的工资标准,只是提到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要适当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现实生活中,有的实习单位甚至不给实习生报酬,也引起很多实习生的不满,自己同样也付出了劳动,为什么不能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呢?实习单位应给多少呢?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及教学目标,制定社会实践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实习。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实习生个单位不具有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双方主要受民法调整,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报酬多少是要经过双方协商的。
所说实习生实习的目的是提高对生产和生活的应变能力,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但毕竟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尽心尽力工作,也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劳动,获得一份收获当然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对此也有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当然这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各地标准不一,但毕竟还是有可以遵循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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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参考相同岗位。另外,加班费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是工资。所以,根据你提供是情况还看不出公司不合法的部分。 要看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按照你的说法,公司应该是用1120做基数计算加班费的。按劳动合同法,每月出勤天数平均为21.75天。实际每月出勤天数应根据节假日星期日具体计算,假设某月上班时间应为23天,你周六加班1天。则你公司加班费是这样计算的:1120*0.8/23*1天*2倍。这样计算就不违法。如果公司直接规定每天加班费高于按以上方法计算的数额,比如规定每天加班200元,这样再乘以80%就有嫌疑,但是因为高于法定计算方法,所以难以说直接违法。算是不人性化吧。
没有转正工资必须高于试用期工资的道理。但一般情况下转正工资会高于试用期工资。
比如对校招大学生,试用期工资给一个固定数,转正时根据表现有高有低。对社会招聘,一般是谈定转正工资,然后试用期工资打八折。比如一开始就谈好,转正后月薪一万,试用期八千,试用期三个月。
但在好多一线城市高科技行业试用期工资都不打折了,尤其是如果招聘的是经验丰富的人才,试用期工资不打折,只是约定一个试用期。
所以不管校招还是社招,找工作最应该关注的还是转正工资,其次才是试用期工资。企业如果只告诉你试用期工资,那么你应该问清楚转正后月薪多少,年薪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