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谢邀请!
这个题目显然是一个离婚房产的问题分割。但给出的问题中缺乏一个条件,就是是否登记在己方子女的名下。
因此,在回答本问题时,要首先进行区分:
如果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不论首付者是谁,及以后是谁还的房贷,该房产都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如果是这套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父母还房贷,父母决定将这套房子赠与夫妻二人的,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父母明确决定将这套房子赠与己方子女的,该房产属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父母付首付,并负责偿还全部房贷,而将该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父母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该套房产属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的,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本题中,父母付首付并负责偿还贷款,应属于全资购买的情形。
因此,该套房产如果是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您好,一般来说对方在没有还贷的情况下,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您个人的赠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您担心的话,介意您与对方作出一份财产证明。
你婆家这招够损,他们这是拿房贷当房租了。
可以告诉你,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并登记在父母名下,婚后小夫妻双方还万,这套房子对女方来说,没有任何保障!
第一,这套房子产权在男方父母名下,与女方没有一毛钱的关系,离婚分不着,房子的升值更没你什么事;
第二,婚后还贷部分可以算是夫妻共同债权,财务上叫应收款项,但是,如我开头所言,如果你婆家说,房贷即是房租呢?毕竟你们住的是他们的房子,不是你自己的!即便是债权,也只能实报实销,就是还了多少要回多少,利息没有,因为你们没有借款协议;
第三,再说继承。如果这两位老人立个遗嘱,说这房子只归他们的儿子继承,与女方无关,那么,你还了这么多年房贷,等他们死后把房子给你老公,居然是你老公的个人财产!你要追讨你还房万的那部分吗?这笔滥账还能算清楚吗?
第四,借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这里可以把“中国人”替代成你公婆,他们是不是为了防着儿媳妇以后离婚分房产,才想出这样的损招?
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夫妻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婚前一方已还了部分房贷,婚后夫妻一起还清了剩余房贷。夫妻一起还贷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单独还贷的部分,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谁出钱,谁买房,房产的确权就是属于谁的。房产确权的拥有者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署权。
正如楼主所说,婚前买房,男朋友父母出了首付,登记在他父母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合不合理的这个问题,根本就没站在理字上,更不存在合不合理这一说词了。
从这个提问的正面,我们就可以看出,你男朋友的父母为了保住他们的财产不至于婚姻流失,可以说是在处心积虑,层层设防,彻头彻尾的是在防贼防盗防防婚变,同时还侵占了儿媳妇在婚姻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就没有公平可言了。
依搭婚咽法的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共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
如果你们结婚的话,男方父母婚前出首付部分,就是婚前男方父母的合法财产,婚后要求儿子媳妇还贷部分,实际上是属于小两口的的共同财产。假若婚后还贷部分没有约定的话,依法可以把它看成是儿子媳妇在婚姻期间内,对男方父母的无偿赠送行为,整个房产就属于男方父母的了。
女方如果要保住婚后共同财产不至于流失给男方的父母的话,就应该在房产上和男方父母做一个婚前约定,也就是鉴定一个婚后房产确权的合同,有证据能够证实婚后房产部分是属于小两口的共同财产,这才是合理的。
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中其中一个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了属于被赠与的一方所有;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处理或者有法院判决
您好!
题主恰恰有个最重要的因素未提及:登记情况。这是决定后续如何分配的关键因素。
这里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这里不谈——本身房子跟题主就没关系。重点就后两种情况说明一下:
这种情况,没什么争议——房产属于个人,与配偶无关。如果面临婚变,房产本身不分割。
但是,贷款是否分割,就要区分情况了。
题主提到:“由父母还贷”。字面理解就是:还贷的钱,也是父母给出的。既然钱也是父母出的,怎么还会面临分割?——关键要看,这笔钱是怎么给的。
从贷款人角度,不会是父母,只能是房产登记人。所以,正常的方式应当是:父母把钱给到孩子,孩子每个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问题就来了——父母是怎么把钱给孩子的?
无问题的做法是:
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贷款的来源、用途非常清楚,挑不出什么毛病。
容易产生麻烦的地方在于:父母给钱是一笔“糊涂账”,跟孩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工资卡)混起来,而且父母打钱的时候也没有任何指向性说明。这时候万一闹起离婚,就会存在争议的可能:
如果当初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视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相当于一方父母赠与给了另一方。
只不过在面临婚姻问题导致房产分割的时候,更加倾向于实际出资方而已。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年轻人结婚,会对个人购房加不加对方名字产生纠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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