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_员工试用期辞退需提前几天通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51:29 人阅读
导读: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相关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天通知该员工,并且要额外支付辞退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题主的公司既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提出要额...

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相关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天通知该员工,并且要额外支付辞退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题主的公司既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提出要额外补偿题主的损失,所以公司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期间,只需提前3天通知。若是公司以合法理由辞退(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提前3天通知员工即可。若是公司非法辞退员工,反正都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基本不会提前通知,一般都是当天走人。 关于离职前是否可以一次性结清工资和报销款,基本来说都是离职前算清楚,但是支付工资、报销等都是根据公司制度流程,在离职当月的发薪日发放。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一般是通知后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也可以提前通知。未提前通知是否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解雇员工必须要提前30天以上的时间来通知员工。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甚至更长的时间。

员工有权提前30天(试用期内是3天)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无权通过提前多少天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这里就不赘述了。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并非跟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好!在合同期内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通知员工的方式和时间也不一样。

1.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并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2.员工严重违纪解雇,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经济性补偿。

3.因为员工身体或者能力不行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4.试用期辞退员工,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5.无故辞退员工,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我说你听,每天学一点劳动法

你说的没错,公司解除必须通知员工,意思表示到达员工时生效,劳动合同解除;或者通知中解除的日期晚于通知到达日期的,通知中的日期为解除日期。

但是并不表示通知生效时,内容一定要让员工看到、听到!

通知是一种行为,将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一定载体送达员工。送达有很多种方式,电子邮件、普通邮件、即使聊天工具等等。

特别容易让人误解的是,事先员工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了收件人、收件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那么公司通过这些信息进行通知,员工并不一定会立即知道通知内容。

有的员工在填写上述信息的时候,考虑的因素很多,不想把暂住地等隐私信息全盘透露;有时更换了通讯信息没有及时告知公司等等,都可能造成不能及时获悉公司通知内容。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不因劳动者是管理人员不同。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劳动合同法》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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