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和举例_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9:05:38 人阅读
导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民法总则》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歁,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

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

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您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从历史阶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一、罗马法阶段

诚实信用从商业习惯向法律规范的移植始于罗马法。在罗马繁荣的时代,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当时商品交换关系种类繁多,立法者无法对每一种商品交换关系都详尽的加以规定。而且他们发现,无论多么周密的法律条款和合同,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 这就显露出了罗马法追求法律的绝对确定而否定司法活动能动性的弊端。为解决这一问题,罗马法中萌发了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诚信契约要求债务人承担善意诚实的义务,而诚信诉讼则不仅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依据当事人是否尽善良之注意的义务确定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尽管罗马法中诚实信用的作用被限制在债权法领域内,但已具备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基本内容——“诚信要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近代民法阶段

欧州近代法典编篡中一贯采取了绝对严格的规则主义立法方式,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对法律规范详尽、安定的过分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完全剥夺,这就大大的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发挥。
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诚实信用原则仅能对债权法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失去了作为强制性法规的功能。尽管如此,诚实信用原则毕竟是法律公正公平的象征,立法者不能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取向。所以这一时期的成文法大都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条款。

三、现代民法阶段

二十世纪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产生。缺乏弹性的各国民事法律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的飞速变化。 经济基础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变革,于是立法开始采取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新方式。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中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 此后大陆法系诸国纷纷效仿,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走到了民法的权力之巅。诚实信用原则完成了从道德规范到君临民商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的转变。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如下: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5、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扩展资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合同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将其称为“帝王规则”。

1)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只有在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符合诚实信用标准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有质的发展和飞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2)正确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内涵,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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