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监护人_哪些疾病需要指定监护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2:53:52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属;(五)关系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一样有效。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时候。

民法总则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可以精神病人在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协商确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也就是把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列入指定范围。从二者的效力来看,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从常理来看,把指定范围扩充到近亲属、朋友以外,不是很妥当,增加了近亲属以外的亲戚、朋友不应有的负担。当然,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指定为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温馨提示:1、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2、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3、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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