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后股票的走势_股权转让股票能大涨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6:29:59 人阅读
导读:一、如何理解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的企业或个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

一、如何理解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的企业或个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作为股东行使股权普遍采用的方式有助于改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帮助公司收回投资,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各类股权纠纷成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关键因素,股权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般为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造成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不断,如何有效的解决股权转让纠纷实务问题,已经成为股东以及商事律师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股权转让的完成有何标志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办理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但并不是任何情况都是以上述标准来认定股权转让的完成,因为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等是公司的义务,当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并不能产生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但是由于此时公司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以股权转让完成的效力仅具有对内对抗的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当事人。

(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双方业已履行完毕,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和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股权变更是向公司变更登记,即变更股东名册。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权变动生效应当以内部变更为准,外部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非股权变动的效力。

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最常见的时大股东减持,这对股价会有一定的波动,尤其大股东大批量的减持,属于利空。

 停牌后的股票复牌时间由证券交易所定夺,并不固定。  涨跌幅受限制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个A股市场的股票一天的涨跌幅度为±10%,规定S或者ST打头的股票一天涨跌幅限度为±5%,如果这个股票今天涨了,并且涨到最高的限度也就是10%,这个就是涨停板,如果跌了,跌到最大的限度就是-10%,这就是跌停板。S或者ST打头的股票如果涨到+5%的时候就不涨了,这也是涨停板,跌5%的时候就是跌停板。新上市的第一天没有限制。该规定为中国股市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股权转让概念走强的逻辑,主要原因是今年以来,重组监管趋严,通过协议转让股权的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多,从严监管背景下股权转让成为“曲线救国”的“第三条道路”;证监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新规后,进一步抬高了借壳的门槛和“壳费”,使得产业资本需要支付更高的溢价,因此催生了二级市场潜在的优质类“壳”股的投资机会。

市场人士认为,证监会发布重组新规,对借壳上市行为予以严格划定界限,重组借壳行为开始进入新一轮的博弈,目前市场仍处于存量资金博弈阶段,市场缺乏明确的方向性,而股权转让主题有望持续发酵。

投资者参与的途径有两条,一个就是紧跟市场龙头,在龙头利好没有出尽之前积极参与。随着这个热点的发酵,股权转让的公司会越来越多,在公告后第一时间介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根据股本机构,流通市值来寻找一些没有连续两年亏损,不会有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将这些股票做成组合,打包买入,一旦其中的一只或者几只出现重组,组合就有机会获取较好的收益。

这要看具体情况。在我国,公司红利分配方案的审批权专属于股东会。假如股票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没有做出分红决议,股票正式转让,双方完全履行了转让手续,这以后公司才做出股票分红决议,此时分红的权益应该归新股东所有。

我们知道,股权是公司股东基于投资而对公司所产生的一种复合性权利。其中对公司收益的分配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股东按照规定转让股权,也就意味着包括红利分配权的各种权利的一并转让。

如果在股票转让前,公司股东会经过表决通过了红利分配方案,但是还没有具体分配,这时股票转让,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红利享有请求权,也就是说,这部分红利归原股东所有。

当然,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对转让之前未分配红利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这要看你是买的什么股票,是什么人要入股 如果股东是减持不良资产、或者是强势资金等优质资源进入,则是利好 如果是公司本身不好股东想早点出局规避风险则是利空 你应该自己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下定论。 当然有些内部的实际情况是散户很难得知的,你要吗早点出局,要吗保持信心。

谢邀,大股东转让股权的股票,散户投资者可以直接放弃,首先我们要区分大股东转让股权的两种现象:1、直接转让给二级市场,利空;2、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利好,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会提升业绩,是大利好。第一种情况,股价下跌在所难免,所以不适合追逐。第二种情况,虽是利好,但这类股票往往都是短期大涨,甚至直接几个涨停板,其实散户是没有很多的进场机会,而真的出现进场机会时,多半都是开始洗盘的时候了。所以,碰到大股东转让,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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