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的法律规定_怎么处理公司劳务出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3:00:20 人阅读
导读: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合伙企业与公司显著区别之一。但是准确点说,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

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合伙企业与公司显著区别之一。但是准确点说,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适用公司法出资规定,协议合法不见得出资合法。

股东不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显然劳务不属于非货币财产,而且难以用货币估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与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不同,公司法实际是不允许公司股东用劳务出资的。

不可以 股东可以用 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 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虽然出资方式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是仍是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劳务不能做为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于劳务出资不属于“货币出资”,也不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取得公司的股份。劳务不能做为出资!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股权长期性激励。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可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可以通过提供“劳务”取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用于激励的该些股权的比例有着严格的限制。

  因为公司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允许股东以劳务出资,就有可能变相增加出资额,不利于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相对人;而合伙企业不是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是以合伙人的财产对外连带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多少,与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小,关系不大。

合伙一般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一种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

此两种形式的合伙均可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

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

资比例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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