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不是硬性规定的 ,一般是5%,也有10%的,没见过10%以上的。预算中的暂列金额不等同于质量保证金。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例如,10月份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款为100万元,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是10万元,价格调整金额是5万元,质量保证金按5%扣留。质量保证金=100万元×5%=5万元。
质量保证金:讲得通俗一点就是,担心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问题而保留的一部分工程款(金额),用作缺陷期内对工程的维修资金。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老办法规定预留结算总价款的5%降至3%。
缺陷责任期老规定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不等;目前新规定为: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