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_劳动人事仲裁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2:21:42 人阅读
导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仲裁院,准确地叫法应该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系人社局下属的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特别是县未参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化办事机构,其内部机构一般下设调解立案庭、仲裁庭、办公室等,主要职责有六大项:

1、负责受理、调解处理本辖区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组织宣传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法规;

3、负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4、协助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

5、协助指导基层和企业协调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工作;

6、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目前发挥的主体作用是劳动争议仲裁,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很多劳动纠纷问题并没有提交至仲裁院处理,很多人甚至不知道有这个机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机构的存在感。本轮机构改革,未涉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其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保持稳定,但未来是否会对其进行改革,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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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应该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017年7月1日起,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施行,代表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更加完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社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解放军文职人员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专门办案机构,调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准司法制度,既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性程序,又发挥其一裁终局、多元调解的特点。

也是处理我国劳动人事争议的一支重要力量。

以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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