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于被代位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及其配偶没有继承权,如果代位继承人有健在的子女或者孙子女,则其子女可以代为继承。
二、法律依据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三、根据以上规定,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民事权利丧失,因此他不能再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的配偶由于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原则是:代位继承权只能由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中的卑亲属享有,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而且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所以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只要代位继承人还有直系血亲晚辈,都应该有代位继承权。严格的说,这些直系血亲晚辈都属于代位继承人。
根据问题的描述,如果遗嘱中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该遗嘱处于失效的状态,也就是说没有执行的可能性,而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于代位继承,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如果老人不再订立遗嘱,则老人的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处理,二是,可以让老人重新订立遗嘱。
1、不可以。因为: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而且也只能由先死亡者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位继承,【平辈】的兄弟姐妹没有代位继承权。
2、附:《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在“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1)如果被继承人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2)如果被继承人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既无配偶、也无子女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兄弟姐妹有权继承。
您好!
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关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界定是一样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当然,以上关于继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遗嘱继承的话,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可以无视上面的法定继承顺序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提示:
如果儿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