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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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差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债务人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注意:债务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区分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资产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等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注意:债权人进行会计处理时,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若取得的存货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反映,将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冲销,出现借方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三)债务转为资本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说明:“股本(或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之和反映的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时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五)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应提供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
问:对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涉及的债务重组业务,放弃部分债权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 问:对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涉及的债务重组业务,放弃部分债权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您好!斗牛小编来自答。
首先我们得清楚债务重组的概念,
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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