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看看信息发布是否合法,资质条件有没有排斥投标人的情况;
2、存在上述情况,改正后重新开始,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申请变更方式。
3、以上所言只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对于无须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重新招标、还是直接与报名的这家签订合同。
1、公开招标招标项目,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参与项目投标。
2、无论内定还是其他,中标单位必须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确定。评议的依据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
3、工程招标项目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4、综合评价法除了价格以外,业绩,装备,人员和技术方案为重要评议内容,当地市政或关联施工企业的业绩和人员明显占优。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如以意向企业标准确定评标方法,则意向企业中标可能极大。
5、评委如与相关企业接触较多,在评标时也对这些企业评价较好。所以,内定也要看情况,在很多竞争激烈、规范的市场无法内定,反之就有可能了。
你的问题“公开招标的市政工程就是关系在好都没有内定的情况了?? 评标委员会上就不能想点方法吗?买通??”
实际操作中,评委会在评标前规定时间随机抽取,且严格保密,一般无法买通。“内定”是基本不可能的,因为决定因素很多,但内部倾向性意见是肯定经常出现的。
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办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二种。
合格制:就是符合资格审查办法的投标人都有资格参加投标。
有限数量制:是在招标公告时限定投标人的数量N ,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序。按设定要求的数量前N名入围,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所以乡镇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中要求只能本镇企业不合法。
根据国家七部委第二十七号令,货物招标两次招标不满三家可以采用谈判采购方式。工程招标适用国家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原则上没有两次招标不满三家直接谈判发包的文件条款。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将相关招标失败的情况书面形式上报相关招标管理部门和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经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邀请谈判。
评标专家通常都有业主(即甲方)代表参加,这个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注意仔细看里面的这段:“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 明确说明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