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_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罚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2:24:11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颁布日期:19931228 实施日期:19931228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预收或预付,其本质只是资金支付的性质,与结算和开具发票事项是本质上的二回事,因此, 预收账款可以只开收据,如果要在此阶段要开具发票,或者,合同条款中要求开据发票,也是一种风险规避和及时清结的考虑。

那么开具的发票性质也要符合事项本质,既:属于增值税范畴的就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营业税范畴就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可以说,完全是一种部分预开结算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 发票的数据一的;(三)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 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 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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