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责_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如何组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8:34:49 人阅读
导读:一、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的区别:

1、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都是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职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

2、表决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构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其全部股东召开的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其股东人数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多,召开的股东会议一般被称为股东大会。扩展资料:共同职能: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参考资料来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有下列十二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故选:C

根据公司法的本意,涉及到经济交往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向交易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超过出资额部分不再承担责任。这个道理股东懂,法定代表人懂,公司的债权人也懂。

问题来了,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债权人可不愿意看到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结果,他一定希望让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是,在相关的交易合同、协议中,他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请注意,这时签字的文件很可能是担保承诺、担保合同或者是相关的条款,只要在这些文件上签字了,那就等于跟相关债务捆绑在一起了,就是承诺要负无限连带责任。

以债权人的角度,也就是说,我是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基本上会要求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财务负责人等等全部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责任,还要求他们的配偶一起签字,不还款的话,一个都跑不了。

为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债权人希望债务人的股东与公司同生死、共存亡,只有责任够大、违约成本够高才会更加认真、更加负负责,这也是债权人希望要让债务人的股东对管理层进行监督,不要让公司高层乱来;二是目前银行要求的担保基本都是连带担保,让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更大,几乎所有的银行不接受一般担保,所谓的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就是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先找谁的问题,一般担保的话,债务人违约不还款时,债权人只能先找债务人催收,实在催不到了,或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了才去找担保人,而连带担保的话,只要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想找谁就找谁要账,找谁方便就找谁,还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申请查封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资产,这一招很厉害。由此可见,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的后果相当的厉害,弄不好就会把自己弄得家破人亡。

友情提示:公司法人跟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可以参考我的其他分享。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