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种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当然能赔,但是要分情况。
1、如果交通事故构成了伤残的,那么意外险可以赔付伤残金。有的意外险不仅有一般意外伤残/身故保额,还额外有交通事故责任保额,这两个是可以叠加赔付的。
2、最近几年,比较流行一种返还型意外险。举例,基础保额10万,发生某些约定的事故,可以按照100万来赔。但是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这种意外险,往往赔的是意外死亡,或者全残!普通伤残是不能赔的!!!
3、由于是对方全责,所以伤者的意外医疗费是有对方保险全部报销。一般来说,这种医疗费用是无法重复报销的,也就是全责方已经全部报销了,自己买的意外险就不在重复理赔。但是,理论上,若我们能拿到医疗发票,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在保额内理赔也是也的。实际中,对方保险公司肯定会收走发票,如果对方保险公司没有全额理赔医疗费,则没有理赔的部分,应该由肇事者承担。
4、说到意外医疗险,这里在给大家说一下,前面说的返还型意外险,大部分公司开发的这种险种,不带有“意外医疗责任的”,也就是意外医疗,这种百万保额返还意外险无法理赔。(少数公司可以)
5、交通事故中,做我们自己收拾,且还要担一部分责任。这时候医疗费往往保险公司根据比例赔付后,有一部分自担的,就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意外险理赔。
6、大部分人购买的意外险中,包含的意外医疗责任无法理赔“自费药”。
根据下图,我们精选的意外险,都能理赔“自费药”。
若我们回答有用,给个关注,点个赞,谢谢大家支持。
有保险需求的,可以联系我们。
不管你什么责任,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产生人员伤亡,保险理赔外的不足部分都应由肇事方赔偿,比如非医保部分,鉴定费用等,这都是保险不承担理赔责任的,都需要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我是源远流长lx,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所描述的情况,反应出的是对于意外免赔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误解。
意外保险,分为了意外死亡,意外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三个部分组成的。
意外死亡和残疾,由于具有价值无法估量的特性,所以在保险理赔实务中,都是买多少,就按多少赔付,这就是俗称的给付性保险,不管几方赔付,保险公司都会按保额给付。例如在5家保险公司每家投保10万意外,如果意外死亡,即每家公司赔付10万,共计50万。
费用报销型的保险,按保险法的规定,是按补偿性原则实施。即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实际的支出为报销最高额,不管几方投保,但实际报销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费用。例如意外造成5000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即使在5家保险公司都有投保,但最高的补偿金额都不会超过5000元。同时为提醒客户,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里对这种赔付方式做出了明确列明。
所以就你的具体情况,应该不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意外事故,而是造成费用支出的意外医疗保险事故,由于第三方已经全额支付医疗费用,所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免赔决定。
当然,如果你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你也可以提出仲裁,或则选择司法途径,但就你描述的状况,保险公司的处理是符合我国保险法对于费用性医疗保险的规定的。
交通事故理赔后已经报销过一次的发票,如果已经全额报销完后,意外险不可以再报销。 如果先从其他地方报销过后,还有余额未报销,也可以提拱理赔凭证分割单,下一个保单位在理赔时会接受此凭证。 保险公司报销:发票需要原件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另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属补偿性原则,如果在A保险公司报销后,还有余额未报销,可以要求A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发票),可以拿A公司开的分割单到B公司再报销。 如果是交通事故身故或达到伤残时,可以再到保险公司赔偿意外险保额。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