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_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1:52:45 人阅读
导读:法律规定,没有法定辩护人的说法。除律师外,下列人员可以做辩护人:(一)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

法律规定,没有法定辩护人的说法。

除律师外,下列人员可以做辩护人:(一)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必须是律师。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丙是未成年人,应指定。丁作为被告人正在怀孕,不适用死刑。不属于指定情形。甲不符合上述情况,不应指定。戊可能被判死刑,应指定。乙是盲人,应指定。

指定辩护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目前劳荣枝案尚在侦查阶段,

且劳荣枝本人拒绝了家属为其聘请律师,

由司法机关指定的法援律师任劳荣枝的辩护人,

在劳荣枝案没有公诉至法院开庭之前,

劳荣枝的家人是见不到劳荣枝本人的,

只有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家人才能在庭审现场看见劳荣枝,

但是是不允许交谈的,

只有在法院判决之后,且劳荣枝本人或律师,家人没有提起上诉,

10或15日的法定上诉期过后,

判决书生效之后,

劳荣枝如果被判死刑的,

在依法执行死刑之前,

法院会安排劳荣枝和家人会见,作最后告别。

如果劳荣枝本人提出不想和家人会见,

法院也是尊重她本人意愿的。

如果劳荣枝没有被判死刑,

判的是死缓,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的,

在看守所移交监狱执行刑罚之前,

劳荣枝本人提出申请,或家人要求探视,

看守所会安排劳荣枝与家人会见一次,时间大致在20分钟到40分钟之间,

之后劳荣枝被移交监狱执行刑罚后,

监狱每月会安排一次罪犯和家属的会见,

目前在案件尚在侦查阶段,

劳荣枝家人虽然见不到劳荣枝本人,但是可以和劳荣枝的法援律师取得联系,了解劳荣枝的基本情况。

北京安博婚姻家事传承部刘维昭律师认为:《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制定并公布、实施)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它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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