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可以全部给子女吗_夫妻离婚可不可以把财产全给子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0:18:06 人阅读
导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子女无权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子女已经成人,家庭财产有子女贡献份额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家庭析产,夫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子女无权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子女已经成人,家庭财产有子女贡献份额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家庭析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分割属于子女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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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夫妻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在这个问题上,父亲每个月应该给孩子抚养费。父亲为了不让前妻得到,留给孩子的财产,应该把给孩子的财产做个“公证”,等到孩子“18岁”(成人),父亲留给孩子的财产,才能由孩子接管。

如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孩子?这样不太好吧。你们离婚,孩子你们仍然要养育。但你们也要工作、生活,仍然要生存,不能留下全部财产吧。把财产全部留给孩子,对孩子的教育也并不是最好。你们除了要留下保证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外,作为父母,你们还应该多点抽时间探望孩子,陪孩子读书学习玩乐做游戏,只有这样,才是合格的父母。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很多父母很难做到这一点,也是情有可原。祝你好运。

父母只生一个女儿,想把财产全部留给女儿,不给女婿,需要怎么做?

看了题主的想法,告诉你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你是独生女儿,如果你们不提前做好准备,有可能在你们百年之后,七大姑八大姨都来跟你女儿争遗产。

曾经在媒体上看到过一个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案例,独生女败诉。她父母的遗产,叔叔姑姑等人都有继承权。

新实施的民法典中还增加了侄子侄女的继承权。也就是说,不管是独生女还是多生子女的父母,百年后遗产都不是简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简单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不要提前处置财产给女儿,因为这样做,你给女儿的财产,不可能不会成为女儿和女婿共有的财产,因为他们是夫妻,有时候被对方哄说一下,或者威逼一下,就有可能你给女儿的财产也同时成了女婿的财产,到那时后悔都来不及。

曾经在法律节目中听到过一个案例,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女儿,因为担心他们百年之后,有人跟女儿争他们的遗产,就提前把一套房子过户到女儿的名下。半年后,女婿和女儿闹离婚,他们才知道女儿在房产证上加了女婿的名字,房子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就要分割,想反悔都来不及了。

三,如果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过世的时候,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健在,他们就是第一顺序地承认,死者遗产的一半是配偶的,剩下一半就这长辈和配偶还有子女平分。如果那个长辈继承了孩子的遗产过世后,他们的子女就有了继承权,这时候如果他们的子女中有不在世的,那么孙子辈就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所以现在出现了侄子侄女也可以继承遗产了。

前几天看到一个案例,孩子母亲去世,孩子舅舅也成了遗产继承人。还有一个例子是,叔叔意外身亡,爷爷奶奶已经去世,父亲也去世的男孩,不仅获得了叔叔的死亡补偿金还继承了叔叔的遗产。叔叔虽然曾经有个家庭,但是因为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所以那个曾经的死者的妻子想为自己和孩子争取一些利益,反复强调死者在世时对她的孩子好,还去学校看孩子,给孩子钱。律师明确告诉她,办了离婚手续,跟你啥关系都没有了。如果你们没有离婚,那么钱就是你的,跟侄子没关系。

有点啰嗦了,不说了,现在给你说说最佳处理方案:

如果你们只想把财产留给你女儿一个人,那么最佳的处理方法是,找律师给你们写一份遗嘱,等你们百年之后再让女儿继承,这样做不会引起女儿和女婿之间的矛盾,你们的财产也可以直接给你女儿一个人。

前不久法律节目中一个六十岁的男子咨询律师,说的就是财产给独生女的事情。他们有一套门面房,想给女儿百分之九十的产权,而且只想给女儿一个人。

律师最后的建议是,不要提前处置,让女婿知道了会闹矛盾,对女儿不好,对将来养老也不好。建议男子去当地找一个律师,说明情况,让律师给写一个赠予遗嘱,百年之后门面房赠给女儿某某一人继承。

律师之所以让男子去找律师写遗嘱,是担心他们自己写遗嘱,万一遗嘱中那个词用的不对,那句话说得不对,到时候遗嘱无效就麻烦了。

法律节目中有个案例就是,一个老人三个儿子,晚年一直是小儿子在照顾,老人立了遗嘱,把自己的老房子给了小儿子,就因为遗嘱中的“处置”一词,导致遗嘱无效,三个儿子平分了老人的房子。

所以,立遗嘱也是有讲究的,不是随便写写就行。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答复楼主:如果是属于离婚协议的部分,夫妻双方认可的,是可以过户给儿子的事实上,婚姻法只是对离婚分割提到对共有财产分割,也就是以个房子,夫妻可以各拿一半,或其中一个人拿,这就是离婚分割但是如果是过户给子女,那其实是相当于赠予或者家庭析产,不在离婚分割框架内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也是可以操作的由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你们两是监护人,可以代理完成过户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首先我要说可行,但是不能以财产多少来弥补对孩子的伤害,离婚对孩子来说是最大的伤害,多一点社会责任感,少一点自私,是最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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