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三性和证据二力_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8:39:52 人阅读
导读: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二、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

(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

(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

(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行政证据要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有的有效证据, 都应具备实体要件即“三性”: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 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证据的关联性, 即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所谓有关联, 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 并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的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 并经查证属实~

1、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所谓的“证据”不同时具备“三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民诉法规定了在开庭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经法庭认可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伪造了证据,你可以在证据质证阶段指出来,如果对方坚持主张,必要时你可以申请鉴定(比如伪造你的签名),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需要指出的是,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要实事求是,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伪造证据罪)的法律风险。 4、详情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法院不采信不认定一般主要是以下四种情形:

1.违法事实属于其他法律关系,法院无权管。民事诉讼法官只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下的事实,其他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不处理,因为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权或者其他的司法权。而且就算有违法事实,如果不影响法院对你这个案件的处理,法院当然也就不采信不认定。

2.违法事实超出诉讼请求对应的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法院属于司法机关,特点就是“不告不理”,不单单是指受案的被动性,也包括审理的被动性,也就是法院只能审理你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部分,超出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实或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法院都不审理,更不会采信和认定。

3.违法事实虽然与案件有关,但是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这种情况下,法官也不会就这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4.即使违法事实与案件有关系,影响案件结果,但如果你只提出了对方具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法院也不会采信和认定。这里就涉及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这个请求或者抗辩、反驳,都要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

一般情况下,出现上面的情况,法官都会向你释明(解释说明)的。

总的来说,一是民事诉讼只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下的纠纷,不处理其他法律关系(第一种情形);二是只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无关的违法事实不处理(第二、三种情形);三是必须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持(第四种情形)。

展开说一下为什么法院不处理其他法律关系下的违法事实?一个行为可能对应一个法律行为,或者多个法律行为,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则对应不同的程序(民事、行政、刑事)。比如我在街上随便打了一个人构成轻微伤,那么我打人的行为就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下的侵权之债,可能引发民事说诉讼;同时又构成治安管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可能引发对我的治安处罚。虽然同时引发两个法律关系,但是却是由不同的机关处理,民事诉讼是法院这个司法机关处理,对应的是司法权;治安处罚是公安局这个行政机关处理,对应的行政权。试想一下,我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对方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法官不能采信和认定我这个意见:因为虽然打人的违法事实与案件有关,但是只有违反民事法律的事实法官才能处理,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法院无权管(归公安局管),而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与本案的结果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告知我直接找公安局处理的。

总的来说,分权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一般情况下司法权、行政权各自独立,互不干涉,也会出现法院对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的情况。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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