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受理治安案件后办理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另外的属于违法嫌疑人未到案或者鉴定未作出等原因的,另行处理。
请你把前因后果写清楚,不要发泄情绪,因为这并无卵用。 顺带提一句,治安案件确实有办案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但是因查明案件而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所以,如果是因为伤情鉴定或者其他司法鉴定而超过30日,是不属于超期的,望周知。
意思是说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结案件。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诉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题目中说的过了三四年之后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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