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中最完整的程序_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8:23:30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如下:一、需要提交证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如下:

一、需要提交证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

四、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一)庭审方式

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亭,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庭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庭审是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阶段,是保证人民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中心环节。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相对而言,是指在开庭审理的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所有职权行为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诉讼行为,皆必须直接以言词方式进行。此种审理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便于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并在此基础上查明全部事实。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向公众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二)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

1。

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人证言;第三,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组织者的地位,应引导当事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同时,审判人员应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保障并便利他们充分行使辩论权。

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人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6。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为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作出和宣布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在普通程序中,又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小程序。在开庭审理中又分为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

1、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参考资料来源:

  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结构、层次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同时,由于普通程序规范的完整性,它能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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