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执行担保人_民间借贷被起诉,会强制执行担保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1:14:15 人阅读
导读:您好,担保责任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您好,担保责任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法院判决您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人需要以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生活中,许多人不明不白的就签下了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待到被催款后,才知道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你给的题目信息可知以下信息:

一、债权人已经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二、债务人已经被强制执行,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你担心的是接下来会不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诉讼阶段出现的担保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担保人,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人。一种是执行担保人,对执行提供担保的人。根据你提到的官司输了引发的问题,可以知道你是债务担保人,你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需要详细分析具体情况:

一、法院会不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要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债权人在主张自己债权的过程中,可以选择追究债务人责任,或者债务人与保证人一起承担责任,甚至只追究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

如果债权人没有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法院是不会主动执行保证人的财产的;所以,对存在保证责任的情形,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要看债权人是否行使担保的权利。

二、如果是“一般保证”的情形,你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换言之,本案中,债权人已经起诉并获得了胜诉,同时已经对债务进行强制执行,一般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可以直接依债权人的申请,对你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三、如何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要看具体情况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如果债务届满后债务人没有清偿,那么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

这时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债权人有没有对保证人提起诉讼,债权人起诉时如果只起诉了债务人,没有连带起诉保证人的话,在强制执行阶段是不可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

其次、债权人起诉时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由三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在超过了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丧失主张你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四、签订保证合同时要谨慎对待

现实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有人请求代为担保的情况,是否要担保,要看具体情况。对保证人来说,最好签订“一般保证责任”,就是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时你承担的就是补充性的责任,要先对债务人的穷尽手段后没有拿到钱,才可以追究你的担保责任。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实践中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跳开债务人对你进行追责,这时承担的是与债务人同等的还款义务。

签订保证条款后,建议最好不要约定保证期间,这样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之内,这样可以尽快解除保证责任,减少风险。

这个要划分不同情况:

1.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通常情况下,那债权人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未全部受偿的,可再起诉保证人,在形成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执行保证人财产。

2.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中,一般是谁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谁的财产方便执行就执行谁。

3.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而债权人主张就抵押或者质押物的变现款优先受偿的,则会先对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进行强制变现,债权人从变现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变现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则差额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大体情况如上,供参考!

感谢邀请!!题主所问“民间借贷被起诉,会强制执行担保人吗?”题主还提供了该借贷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已经下达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对于这个案件,我认为法院会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只是执行有个先后顺序。理由如下:

一、法院首先强制执行两个借款人,在执行借款人当中,你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①向法院执行局提供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比如,借款人在哪里长期居住,在哪里出现或者活动的比较频繁,以便法院依法拘留借款人来逼迫还款;②向法院执行局提供借款人的资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一切有价值的信息,以便法院核实后予以查封;③题主说有一个借款人属于躲债而藏匿,说明该借款人还是害怕法院强制执行,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这个借款人还是一定的经济能力,因此你就要通过多种途径查找到藏匿的具体地方,发现后立即打电话告知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抓住该借款人或许就能清偿此债务而你免受损失或牢狱之灾。

二、如果两个借款人都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法院就会强制执行担保人来清偿债务,这里面有两点你没有说明白。你们夫妻双方作为担保人,当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①如果是一般保证担保,那担保人也是共同债务人,法院先强制执行两个借款人,当两个借款人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那你也就没事了。当两个借款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剩余部分法院就会强制执行担保人来履行偿还责任,一般保证在法律规定上有一个先后顺序。②如果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也属于共同债务人,那法院就可以同时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法院执行有经济实力的人,谁有钱执行谁,法院就可以结案。③如果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责任,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也就是先执行借款人,然后视情况而定是否需要执行担保人了。

后面题主所问“怎么做对你有利?”这个问题在上面的回答中基本很明晰了,无需再谈。因为老百姓都懂得“保人是保钱的道理”。既然你已经做了担保,就不会有什么有利的条件让你推掉责任,只有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千方百计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就是对你最有利的事了。

借回答这个问题之际,奉劝各位友友们,一不要和红颜知己上床,二不要为亲戚朋友情人等做担保人。牢牢记住这两点,就少受窝囊气,免受损失。

题主的问题转化为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债务人财产与第三人抵押财产,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是否存在先后顺位?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如果存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就第三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名下有财产可以执行!

※法律规定——《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此外,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担保的,比如既有债务人抵押担保,也有第三人抵押担保,或者存在多个第三人抵押担保,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抵押物先行行使抵押权。

只有在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时,其他抵押人才有权提出在债务人抵押财产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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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先看看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按份担保的,担保人只承担约定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则默认是连带担保。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连带担保责任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责任。

司法实践中,多数担保合同都不会约定按份担保,所以都是默认连带担保。具体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对借款人和所有担保人进行调查,谁有财产、谁的财产便于执行就先执行谁的,直到执结为止。

当然了,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以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自己因为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向其他的担保人追偿自己多付的份额。

法院一般会先执行债务人,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第十六条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一般债务的担保,只要是未写明担保性质的,都认定为连带担保,也就是说党当到期债务得不到偿还,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或担保人做出选择,要求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就履行完毕的债务向债务人追偿。所有,你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偿还债务,胜诉后可以强制执行担保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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