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资不得低于_试用期工资与正式工工资一样是否合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1:45:23 人阅读
导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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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

1、劳动法规定了国家资保障制度,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普工也是劳动者,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3、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谢谢邀答!实际上,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实习生的工资标准,只是提到实习期间,实习单位要适当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现实生活中,有的实习单位甚至不给实习生报酬,也引起很多实习生的不满,自己同样也付出了劳动,为什么不能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呢?实习单位应给多少呢?

一、实习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及教学目标,制定社会实践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实习。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生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

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实习生个单位不具有隶属关系,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双方主要受民法调整,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报酬多少是要经过双方协商的。

三、实习单位应合理支付一定报酬。

所说实习生实习的目的是提高对生产和生活的应变能力,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但毕竟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尽心尽力工作,也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劳动,获得一份收获当然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对此也有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当然这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各地标准不一,但毕竟还是有可以遵循依据的。

可见,作为一个还在校门的学生来说,为了能提前认识到社会,踏入实习的大门,见识到丰富多彩的生活,无疑是一种促进和提高,是多少金钱都难以买到的,又何必为了短期的实习工资去计较生气呢。当然作为实习单位也不应吝于刻扣实习生的心血报酬,何况他们还是社会和单位建设发展的脊梁呢!更何况优待员工还能为单位积累良好的品牌、口碑和声誉,促进单位的发展呢!您认为呢?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请关注“法律门里门外”

让你加班不愿意,加班费少了不愿意,在家办公给你60薪水不愿意,国家危难时刻,共渡难关,有啥不乐意的。我就乐意,给60就行[呲牙]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建议咨询当地法律援助热线。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关于工资及工作时间的规定

工资要按月足额支付。

企业支付工资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每月扣取工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且扣取后还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规定工作时间有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三种。标准工时:五天八小时;超出时间为加班,加班费周一至五1.5倍,周六日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综合工时: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时一样,但是可以每天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然后集中休假,加班费一律1.5倍,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不定时顾名思义就是工作时间不固定,但是审批很严格。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

  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加四小时,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企业确因需要,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征得职工及企业工会同意,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事业单位及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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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筹集;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筹集,劳动者个人不缴纳。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之和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时间同调整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劳动者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专户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分别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三)失业保险基金:按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四)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另行制定。

  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基数。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企业在管理费用人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从行政或事业费开支;劳动者在个人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十四条 关闭的企业,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离退休人员、工伤残疾人员五年的生活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费。

第二十条 劳动者合理流动到其他地区,其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自劳动者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储存保值,待劳动者退休养老时,再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或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一次性领回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养老手续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二)残废、患病,由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养老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养老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的;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

  (三)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因工伤残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残废退休金、离岗退养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

  (三)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

  (四)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一次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分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和个人专户金。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

  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开支。

  个人专户金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扣缴,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用于劳动者患病就医时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专户金超支而本人又确有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每逾一日由劳动行政部门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者,除责令立即补缴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不管规定怎么样,口号一直是有的,大饼一直再画,但是真正落实起来呢?和自己几位公务员朋友比较起来,收入差距是这样的(当然我们都知道,在任何一个行业,基层的日子不是很好过,公务员也是如此):

第一部分:账面工资,看起来好像差不多哦,老师三四千,公务员也是三四千!这就是口号中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的新闻素材来源。

第二部分:年终奖金,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年终奖金有三四万之多(基层公务员),老师年终的奖金是原来本该属于老师的那部分,然后扣除的30%当成的绩效工资。根据个人不同工资标准年终拿到的各不一样。

第三部分:公积金。公积金就是钱啊,这谁都知道。很多地区这几年才开始陆陆续续为老师上公积金,一般教师的公积金自己缴纳500-800不等,算下来就是1000-1600不等。但是公务员的公积金呢,一般最少是1500起步,在账面的收入最少是3000.看出差距来了吗?

第四部分:各种福利待遇。老师基本没有,公务员各种节日的福利,从五四青年节、三八福利到各种节日福利,某朋友甚至每个月都有一批卫生费300元。还有每年休假期间还有的各种旅游费好几千(如果不休假补贴的更多)。什么车补每个月500,电话补助,职务补贴,住房补贴(有的单位光住房补贴每个月好几千)。

各种各种,对于基层的员工(老师和基层公务员),大家都在精打细算过日子,这么多年,只见老师考公务员,没见到公务员考教师岗位的!

以上为个人感受,不具备普遍性,大家心知肚明呢,再过十几年,或者几十年,一定会实现的吧,大家其实是这样说的!

在这个句子里,“高于或维持试用期工资”和“不低于试用期工资”语意重复,删去“不低于试用期工资”

如果你在广州的话,自今年9月1日起,新《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行,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申请法律援助。

(图源网络)

针对近年来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求增多,申请法律援助便利性不足等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即可申请法律援助;此外,还新增了法律援助网上申请的便民途径。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更多的市民将能享受到法律援助。首先,《办法》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改为“本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新增了十余类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人员,其中包括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再审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以实现全流程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办法》新增了网上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即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经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此外,《办法》还新增“摇珠式”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模式。将原来逐个邀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模式更改为“公告+群发邀约+摇珠”模式,组织有承办意愿的律师按照征选法律援助人员公告的要求主动报名。符合要求的报名人达到3人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法律援助人员,既保障了指派工作的公平性,又提高了指派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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