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支持吗_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3:38:55 人阅读
导读:能提出这个问题,不知道你是睡懵懂了,还是睡着了,突然醒来,变不清东南西北是哪个方向,纯属是一个财迷。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人类繁衍最具粗浅的一个道理,...

能提出这个问题,不知道你是睡懵懂了,还是睡着了,突然醒来,变不清东南西北是哪个方向,纯属是一个财迷。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人类繁衍最具粗浅的一个道理,男男女女你情我愿,才会遵循它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

再说我国在婚姻上实行的是恋爱自由,结婚自愿的原则,也是婚姻法上硬性的规定。你要心不甘,情不愿,谁也不能拉着你去和他结婚的。只有双方认可,才能走在一起。

在离婚的制度上,我国实行的也是,离婚自愿的方针。你们自己对婚姻和家庭经营不善,一个巴掌拍不响,两个巴掌撞在一起,才能产生共鸣。感情破裂,才导致的离婚。好言无事的,又没人强迫你去离婚,你找谁要损失费,天底下就没有这个理。

翻遍我国制定的婚姻法,对女人离婚也没有青春损失费要男人赔偿的字眼,只能说明不合法,法律就不会支持。除非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是男方,由于家暴或者是对爱不忠出轨。依法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可以向无过错的女方倾斜,多要些财产,作为精神上损失的一种补偿,法律才会支持。

青春无价,多少钱都不合适。



男女双方年青时结婚,到离婚时,青春已逝,到底是男方误了女方的青春?还是女方误了男方的青春?还是他人误了男女方的青春?孰是孰非?谁对谁错?责任几何?从啥时间起算是青春?青春一年一月一天多少钱?再清的清官也理不顺算不清断不明。



况且法律没有规定青春费、青春损失费。青春流逝损失只能由草率的、不成熟的、错误选择的......当事人自己去承担,去致自己远去的并终将逝去的青春。

不合法。

发生这种状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主动提出分手的是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是女方;

二、两个人恋爱时间比较长;

三、两个人都年龄比较大了,可能都成了大龄青年;

四、在多年的交往中,女方对男方真情实意,把身、心都交给了对方;

五、男方当初给女方一个结婚的承诺,女方便痴情的等候,多少年过去了,要么男方学业有成、功成名就,要么在异国他乡成家、生子,男方不仅玩弄了女方的感情,还玩腻了女方的人;

现实生活中,两个人关系破裂,索要青春损失费的现象确有发生,因为是男、女朋友关系,不爱法律的限制,而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本意也并非是“钱”的问题,而是一方对另一方违背诺言、背弃情感、忘恩负义、人品低下、道德缺失的一种人性的拷问,是对自己痴情的等待、付岀的代价、伤心之极和委屈的发泄。人啊人,在情感问题上,千万不可做玩弄与应付的游戏,否则,到头来自己背上沉重的道路枷锁,也给别人带来无尽的伤心和痛苦。

个人观点,如有偏颇,权当杜撰。

法律上并没有青春损失费的一说只是当离婚的时候,一方,如果存在以下过错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些损害赔偿,但是这个赔偿条件必须以离婚作为前提,如果双方不离婚,也是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的。

1.对方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如果对方没有上述的这些过错是不能要求对方给予青春损失费的。因为两个人在一起,没有谁损失谁的问题,双方其实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所以,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当慎重对待!

组成夫妻想当年是互相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你们,去办结婚登记手续,拿刀枪逼你们走进婚姻殿堂,是你们双方自愿俩人同床共枕的。

离婚提青春损失费咋赔?

你们同样耗费青春,怎么个赔法,简直是个无稽之谈,滑天下大稽,想钱想疯了吧!

离婚根据国家婚姻法规定,仿佛无法找得到这一条欵规定,只有感情彻底破裂等规定方可离婚。

我奉劝你还是收回去吧!




同居,在我国是指异性之间两个相爱或者互有好感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与同居不一样,结婚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异性男女,经过一定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如果离婚解除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要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要么通过国家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同居中双方不存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居的形式包括:

事实婚姻同居形式。在过去上世纪80年代前广大农村较为普遍。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现今的事实婚姻只存在于男女重婚形式中。

异性试婚同居形式。男女出于试婚的目的居住在一起,同吃同住同睡,在形式上与夫妻没有两样。如果双方觉得适合就正式登记结婚,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就地分手,互不承担婚姻中权利义务关系。

老年同居形式。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既有老年人再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纠纷等因素而选择同居形式的;也有老年人出于互为好感,互助互怜生活在一起,觉得没有必要靠一纸婚书确认法律关系的。二人合得来就继续生活,合不来就离开,不存在财产纠葛与分割。

通过以上分析,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吴秀波与陈昱霖分手事件,他们二人之间的关系根本就不是同居关系,而是男女之间的苟且;是男方背着自己的老婆与年轻异性偷欢,女方贪图享受插足他人婚姻企图鸠占鹊巢不成后的勒索。如果是吴秀波大张旗鼓的与陈昱霖公开同居,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都知道他们二人之间的关系,那么二人构成重婚罪。

因此,男女同居关系中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吴秀波没有义务给予陈昱霖分手费。至于生活中类似事件有男方给予女方大笔的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那是因为男方忌惮事情闹大,害怕社会舆论与道德谴责,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利益选择。当然,生活中也有同居双方协商合意,给予一方分手费后和平分手的,对此法律不予干涉。

婚姻须珍惜,青春难追回。

损失及便追,幸福是否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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