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法集资有哪些_你知道的传销组织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9:20:28 人阅读
导读:案例很多。所谓私募,就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大家曾经耳熟能详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后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入狱)控制的泽熙投资,就是典型的私...

案例很多。

所谓私募,就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大家曾经耳熟能详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后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入狱)控制的泽熙投资,就是典型的私募基金;

而与私募基金对应的,对应就是公募基金,就是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通俗点说,余额宝和微信理财就是一种合法的公募基金形式,购买余额宝,就是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从私募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私募本质与非法吸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天然的区别,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既然私募基金的规定如此严格,反过来思考,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1.违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信托公司等)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案例如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9月以来,韩学梅等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财富中心A座312室,以中能远通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光大—北京丰台区安置房项目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付佣金雇佣第三方销售的方式,以投资入伙北京中能正信投资中心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于2012年10月至11月间,非法公开吸收程某某等10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上述资金被投向其他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韩学梅的辩护人所提“发行基金采取的是非公开私募方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被法官采纳,但由于其吸收的资金能用于生产经营、有自首情节、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尚能全部挽回,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资金用途并非决定非法吸存行为定性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能够对量刑其作用,这一点我在以前的回答中也总结过。类似案例还有(2017)京03刑终904陈某某被判非法吸存案。

2.承诺固定回报收益,采用线下门店对不特定公众宣传

上海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团队长期间,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小贷债权转让、影视项目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为名,通过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采用线下门店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法理财产品,以7%至13.5%不等的较高年化利息吸引客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人民币400余万元无法兑付。

3.穿透式核查人数,是否协会备案不影响吸存性质

笔者接触过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咨询笔者,其认为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提醒,登记备案并非影响非法吸存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决定非法吸存性质的,依然是是否已公开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由此可知,登记备案并非是做实质性审查,其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

而在比较多的案件中,很多私募基金规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数限制,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只能面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以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规避人数限制的记过,往往就是为了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导致集资行为不具有针对性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案例:(2017)沪01刑终1025号张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典型案例如(2017)沪01刑终1025号案,当事人成立多家有限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涉及的人数有1000余人,募集资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在募集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普遍性,没有因人而异,只要愿意出资都加以接受,上诉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仅仅具有利益联系性,明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的特性。同时,投资人大多通过亲友介绍、中介服务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以及Y公司业务员的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知晓上诉人吸收资金的信息而前来投资,这种口头宣传的方式通过上诉人、知情人、先行投资人对周围人员的广为传播,事实上在不特定人群中构成非法吸存信息的发散性传递,而上诉人根据涉案参与吸存投资的人数、所签订合同的数量可以判定吸存信息的广泛传播却未加以阻止,足以认定上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另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入伙、合伙协议以及Y公司的承诺函、合伙企业的确认函等证据均可证实,上诉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固定的回报,并向投资人承诺返本付息,且约定的回报远高于正常的存储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现在只要一听什么合作社,投融资担保公司,还有什么平台之类的,都离的远远的,很怕又沾上非法集资的边。就连所有私企都不敢借贷给他们。害怕政府哪一天会定成非法了!

央行为何要定为非法集资?

原文是:目前的现状是,央行相关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书,得出的结论是:“90%的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和主观故意诈骗,真正募集资金用作项目投资的ICO,其实连1%都不到。”

而目前,ICO有火币网、OKCoin、BTCC、太一云、亦来云、区块宝、Achain、保全网、聚币、币多宝、ETChain、行云运动、NEM等。

大部分ICO在我看来,就是骗局,而这些ICO其实毫无价值。

这让我想起了2年前的邮票市场。说起邮票市场,最牛的票,就是“猴票”,就犹如ICO的带头大哥,比特币一样,不断刷新价格高度。

而2年前的邮票市场其实也出现了当前ICO类似的金融乱象,很多邮票在进入交易所流通之后,暴涨数百倍,无数造富神话就犹如今天的ICO一样。这也吸引了很多人进入这个市场,想办法去炒新的邮票(就犹如新的ICO)。

而这些炒家的心态都是想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下家,没有人去思考邮票或者是ICO背后真正的价值。

而现在,邮票市场的乱象在国家的整顿下,已经基本消除,很多炒邮者血本无归,手里就是一大推毫无流动性的邮票,而我想,这与大部分ICO本质是一样的,结局也会是类似。

而对于邮票的带头大哥,猴票,或者是ICO的比特币,我想,他们是有一定流动性和市场的,毕竟他们已经占领了这个市场的心智,不会消亡,而大部分其他的邮票或者ICO必将被大家所遗忘。

非法集资有以下几种。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隐蔽性强,欺骗性、危害性大,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极大的危害。

我们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要追求高回报,一夜致富的谎言。非法集资行为一般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要知道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诉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知说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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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套路其实很多,但核心上,与理财骗局差不多,离不开低风险高收益这个违背常理的出发点,从类型上来看,非法集资主要有这个几种:

第一,“网络投资型”。

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这是目前最频繁出现的非法集资模式。

第二,“假冒银行型”。

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三,“黄金传说型”。

这种非法集资,也是流行很久的诈骗模式。

包括蒋介石、黄巢、陈胜吴广等历史人物,都是很好的道具。说是某一位历史人物,在某地有大量的黄金,但需要一些启动资金,然后在民间非法集资,最终犯罪分子卷款而逃。

第四,“餐饮投资型”。

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卖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第五,“美容健康型”。

这个类型,其实与餐饮投资类似,就是以Tony这个虚拟网红为卖点,以美容店实体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卖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第六,“假借养老型”。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七,“境外投资型”。

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八,“挂靠教育型”。

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第九,“收藏投资型”。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让不懂行情的投资者心动,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第十,“虚构担保型”。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第十一,“慈善公益型”。

这一类非法集资,也是颇为流行的一种非法集资方式。打着公益慈善的幌子,行诈骗之实。只要善良的人上钩了,他们就能无本万利。

第十二,“虚拟货币型”。

这是最近几年流行的新型非法集资方式,在比特币、区块链流行起来的时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差或者是知识差,向不懂行情的投资者大肆宣扬区块链带来的虚拟货币的无线可能,最终让投资者血本无归,集资者钵满盆盈。

第十三,“股市稳赚型”。

这种非法集资,流行很久,而且长盛不衰。就是向投资者宣扬其有内幕消息,可以稳赚,而且是大赚。但其实全是扯淡的一种非法集资。

即使签订了合同,认真研究一下合同,会发现,那一份合同跟白写一样,因为对方没有任何责任。最终投资者越陷越深。

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涉及“低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基本上不是理财骗局,就是非法集资,或者就是简单直接的诈骗。要规避这种风险,核心在于不要贪心,不要贪婪,天上不会掉馅饼,网络上、现实中,却到处都是陷阱。

不贪心是第一位。

其次是,普通投资者多了解一些经济常识,低风险高收益项目是不存在的。如果他说有,那么就是诈骗。

第三,不熟不做是投资理财里一项重要的原则。

投资一定要选择自己了解的范畴,对于不了解的玩意,回报再高尽量不要涉足。做熟不做生也是生活的原则。可能你看中的是新项目无限的回报,但人家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所以要克制自己的贪婪,就不那么容易上当。

四川南充顺庆区传销【投资40100,次月返8892,邀约两个合作人,(其实越约多越好)一年到一年半赚450万】每人最高12份,资格点3800元(500产品费)11份均为3300元=40100元。300份上平台,达到8100份算是出局

(五晋三级制)。上平台效益分红(A1)10%,900份(A2)1.5%,2700份(A3)1%,8100份(A4)0.5%,等于出局

因为是感情邀约,而且不限制人生自由,要留住人洗脑,总得有所付出。这是一个反传统的行业,钱是通过出卖透支底层人脉自下而上的,头目除了造神故弄玄虚外帮不到下级什么,但女人很吃这一套且特别容易痴迷头目,结果必然是财色皆失,沦为赔钱的骗子,比妓女惨多了,出来以后必然会深藏在心底,不会示人倾诉其中的苦衷,因为实在难以启齿,甚至都不敢回忆。

随着时间的推移伴随市场的破坏,或早或晚都会踏上感情邀约之路(记住一个词叫做迫不得已!被洗脑是一方面迫不得已也是重要原因!)。感情邀约分两种,一种是现实中的,比如旧情人,前男友,曾经暗恋或追求过自己的人。还有一种就是网络感情邀约,最多的伎俩是上各大征婚网上征婚,她(他)们喜欢放长线吊大鱼,其次就是通过微信和QQ无非也是通过谈恋爱的方式。有些体系甚至会就此专门培训,并分亨心得。(比如我进的,四川南充顺庆区北城,投资40100元,赚450万)。还有部分老传销员会无视萌芽偷偷性乱,这已不是色诱献身,是性刺激新鲜感,一定程度上双方的性需要。

在这里我要说;传销者的家属们,早日把她们弄出来,待的越久,后遗症越大,心里隐形的痛苦,比如习惯性的撒谎,且本人还毫不自知。

非法集资,通俗而言,就是指通过非法的方式进行募资。

第一,非法与合法的区别是什么?

有人认为,只要发生兑付危机,就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认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只有一个,就是募资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看其是否兑付。募资行为违法,即便成功兑付,也会涉嫌非法集资;反过来,募资行为合法,即便出现兑付危机,也不能定性为非法集资。

合法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权众筹等等,如果单单谈概念,太肤浅表层,关键问题是,因为为什么这些方式合法,为什么有的却是非法的,必须从募资行为的一些关键特点出发来谈。这里面既包括企业的直接融资,也包括相关管理机构的代客理财,都有可能合法集资,也有可能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犯罪的最典型和最基础的罪名)最重要的四个特点: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的资质或者许可,这四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非法性”。

第二,非法集资的第一个关键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公众集资。

企业向银行贷款是不是非法集资?

以企业向银行贷款为例,企业向银行借款,其融资的对象,只有一个,就是银行,即便是一家企业很多家银行贷款,数量也很难达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量(30人以上)。而且,即便某家企业真的向超过30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借款,也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这些银行都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属于特定对象,而不是非法集资所要求的面向“公众”的集资,即,银行不是公众。

所以,企业向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融资,肯定不会构成非法集资,这里包括了企业向银行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者信用证贷款、承兑汇票贷款等等,模式多样,但是关键点是,放款方式特定,也就是银行。

第三,那么更进一步的讨论一个问题,到底什么集资属于面向公众集资?

答案是银行。

银行就是典型的、标准的、完全意义的面向公众融资、集资。我们大多数人都是银行储户,银行面向面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我们就是典型意义上的不特定的公众。

但是为什么银行不算非法集资?从业务模式上看案,银行完美的符合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的特点,这三个特点,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显著的前三个特点,但是,银行不符合前面所讲的第四个特点,也就是不具有“非法性”。

因为银行是国家唯一认可的,可以面向公众宣传、针对不特定的公众集资,还可以承诺保本付息(也就是约定利率)的机构,而且,他还是典型的资金池运营模式。不具有非法性,意味着银行拥有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也就是集资的专门牌照,有牌照,就是合法的集资。

反过来,我们可以这么说,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都是没有拿到银行业金融牌照,却做着和银行类似业务的集资行为,通俗而言,就是抢了银行的生意。

第四,公司发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对于一家企业而言,还有一种融资模式也很普遍,就是公司发债,包括企业债或者公司债。从集资角度热压,企业发债有两种模式,一种非公开发债,一种则是公开发债。

如果是非公开发债,也就是发行私募债,一般是通过全国或地方性的交易所备案发行,其非公开的特定,就注定了其不会面向公众,就与非法集资有天然的界限,但是,非法集资的风险往往就会出在这种问题上。

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私募债的特点,第一,会有人数限制,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第二,会有合格投资者审查,也就是有起投点限制;第三,既然是债权,其提供的就是一种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其明确的约定了保本付息;第四,其不能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但是,如果私募债发行中,突破了人数限制,忽视合格投资者审查,把起投点降低,导致投资人数远远超过了200人,加之其本身就天然的保本付息产品,就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类似的认定方法,也可以适用于私募基金的集资行为和信托基金的发行行为,他们都是面向特定的、合格的投资者的融资行为,投资门槛很高,普通的公众根本没有机会投资,因此会与非法集资有着天然的界限和区别,如果发生类似机构被指控非法集资犯罪,警方或者法官核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和人数限制,这些才是定罪量刑的重点,而不是说只要发生兑付危机、资金链断裂就属于非法集资。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而对于公开方式发行债权的公司而言,其发行流程就不仅仅是备案,而是需要获得证监会的许可才能发债。因为所谓的公开发行,就是直接的面向公众集资,而债券本身,是明确的承诺保本付息的,因此,企业公开发行债券,类似于银行,符合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特点,但是因为获得了证监会的许可,因此不符合“非法性”的特点,因此,如果企业是合法合规的面向公众发行债券(在我国就是上市公司发债,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多),就属于合法的融资;但是,如果绕过证监会,比如某些企业就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债券,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触犯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

第五,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其实民间借贷与前文所述的企业发债类似,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之久,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同时民间借贷双方也可以约定合法的利息,法律对此也予以保护。可以说,利息,是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历史这么长久的根本原因。

而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利诱性”特点完全相符合,也就是说,大多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会承诺保本付息。这也是为何许多民间借贷行为被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许多当事人却浑然不觉。

民间借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保本承诺不是辩护重点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重点并不是对“利诱性”“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的辩护。

因为多数的民间借贷,双方都会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案证据中可能也会有借条、借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借款人的陈述等等对“保本付息”这一事实进行证明。

所以,对于该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公开宣传和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上。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如果仅仅向亲友借款,承诺高息,但是由于其没有公开宣传,因此其不构成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因此在该案件中就要特别注意资源和出借人的关系,相互之间是否认识?在何时认识?相关的事实可以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和出借人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相关反映。此问题经常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另外,要证明,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要证明,其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因为如果行为人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集资,即便袭击的对象并没有,覆盖到不特定的公众,都是其认识的亲友向其借款,但是也会被认定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因此从控方的角度而言,公诉人还需要,证明集资人使用,网络短信,电话,传单等方式,公开其集资的需求。比如在该类线下型民间借贷型的案件中,公诉人往往会指控集资人使用口口相传的方法,散布其集资需求,所谓的口口相传,就是指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此种情形不同于常规思维中的公开宣传(比如大量问题 p2p 平台,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时,其公开宣传方式就是典型的网络宣传),根据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集资信息在社会中流传而予以放任也会被认定为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

因此,该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曾杰,广强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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