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卖给本村人_农村宅基地卖给本村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9:29:41 人阅读
导读:不能卖给本村人,按照政策,私下买卖宅基地违法,需要宅基地的必须申请通过合法手续获得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

不能卖给本村人,按照政策,私下买卖宅基地违法,需要宅基地的必须申请通过合法手续获得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买卖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信息、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农村房屋买卖也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没有房产证的,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具相关宅基地转移的证明,以便未来办理房产证时使用。

宅基地是村集体土地,可以卖给本村村民。卖给外村人不合法,他只能享有在宅基地上盖的房屋收益。

农村的宅基地不可以卖给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大家都知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包括宅基地。实际上用于宅基地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它的用途就是用来建房使用的,这是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确定的,可以使用面积可以说少的可怜,正因为这样,造成了农村很多新增加人口面临无宅基地可用的局面,因为有限的宅基地早已被早出生的人给瓜分完毕,人家还在使用,新增加的人口当然就没有宅基地可用。

宅基地是村集体的,村集体内部成员有使用的权力,但是村集体的宅基地又被分完了,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可以买村其他村民的宅基地吗?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这也很好理解,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不归村民个人,不是个人的东西个人能有权力随意买卖?当然是不可以。

有的朋友可能有疑问,既然村民个人不能随意买卖村集体的宅基地,那为什么生活中还有人做呢?其实,这也很正常,村民个体私下买卖宅基地属于私人行为,不被村集体认可,也不受法律的保护,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村民个人私下买卖的宅基地,过不了户确不了权,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发生纠纷造成损失,也由买卖双方个人承担。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在同村村民之间可以转让,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转让双方约定好转让价格,然后转让方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受让方再从村集体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当转让方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之后,以后就永远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而受让方必须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所以,在生活中,如果有合适的机会,我们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合法的取得宅基地,不能私下的双方进行宅基地的买卖,这样做的风险很大。

您好,农村的宅基地只可以卖给本村村民。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如果是卖给外村的人,法律上是不予以承认的,即转让协议法律上无效。

2019年8月1日,全国人大审核通过的,修定的"土地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设施用地和宅基地入市,同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时效70年。

既然宅基地2020年1月1日起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当然卖方宅基地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那么,本村村民也可以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也许有人说,不是有政策规定,本村村民可以免费使用本村宅基地吗?为何需要再买呢?这要从有些特殊情况来说明。

原来农村是有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下属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下属生产队,没有行政村。每个村都是分为几个生产队隶属于生产大队。由于没有行政村,所以村内土地全部按人口分给各生产队,所以村内没有公用土地。

后来人民公社改乡,撤消生产大队,乡直辖行政村,村内生产队改称村民小组。由于这个历史原因,村内土地全在村民小组手中,行政村仍没公用土地。

随看时间变迁,各村民小组人口变化不小。适合规划宅基地的近村土地,有的村民小组富余,有的却缺泛。让两个村民小组之间相互白送,一时达不成共识,这就出现了两个组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当然要归村委会批准,并上报乡镇土地所。

所以,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也是合法的。

涉及宅基地买卖法律问题,对于在非本村成员之间的买卖,原则上基本是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对于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处理意见主要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当然,上面是上海高院的处理意见,但实践中,对于宅基地的流转原则上还是局限与本村集体成员之间的流转,否则属于无效买卖情形。最高院《八民会议纪要》对于此问题也在场明确,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但是,本村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也并未都均属于有效情形,仍然需要符合其他条件要求。所以对于宅基地的买卖,需要符合以下情形,方能有效: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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