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包装袋算侵权吗_产品包装袋相似算侵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6:37:48 人阅读
导读:您好!这个要分情况考虑。若是属于委托生产,对方在知道产品生产出来之后是放在您的包装里,自然就不属于侵权。但若是采购了他人的东西没得到允许就装在自己的包装里销售,...

您好!这个要分情况考虑。若是属于委托生产,对方在知道产品生产出来之后是放在您的包装里,自然就不属于侵权。但若是采购了他人的东西没得到允许就装在自己的包装里销售,则属于侵权。包装上有注册商标的,则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2、判断尺度: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按照如下方式认定:(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依照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店堂装潢也是受保护的,如果恶意抄袭也是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但这里所说的装潢要达到“知名”的程度。

说到曲艺相声界抄袭包袱一事,甚至抄袭完整作品也是屡见不鲜,大到成了名的大腕大咖,例如:姜昆的《妙趣网生》、冯巩的《小棉袄》(编剧高晓攀)、郭德纲的《屌丝青年》等等,小到无名之辈:例如:某博士夫妇的《五指山》、马腾翔的《鬼畜报菜名》(青曲社演员,西安二哥)、今年2月,嘻哈包袱铺被爆某演员抄袭常佩业作品等等。先来看看嘻哈包袱铺班主高晓攀,他对于喜剧包袱抄袭是怎么看的?曾在(2015年)他接受《零距离》采访时表示:“……我试问一下谁不抄袭?真的说我不抄袭,别逗了?中国的喜剧没有不抄袭的。从东方朔从《笑林广记》,我们从过去李渔写的每一篇剧作里,我都能给你找到根儿。倒西方的巴特.基顿、塔蒂、班尼黑尔、卓别林包括韩国的,我告诉你,喜剧的表现形式就那么几种……。”那么高晓攀的言论,似乎也代表了一部分相声演员的意见。

同样曹云金的相声,也时常被网友调侃诟病其抄袭,在接受齐鲁网《北京晨报》采访时,他大致表示称:“……所有包袱,都是为了这个段子而服务的,不是说一个包袱就适用于一个段子……相声创作,每一个包袱,演出一次,研究一次,改进一次,用我们的话说叫“一遍拆洗一遍新”,实际上就是对素材的再加工,也叫做二度创作,这也是相声界的一个光荣传统。”曹云金把抄袭解释成“是相声界的光荣传统”,而高晓攀将抄袭看作“理所当然”。不管你是主流界还是非主流界,这恐怕在相声界,也是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从理论角度来说,随意拿别人的包袱使用肯定算侵权。虽然在法律角度上,对于相声包袱使用权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很难界定哪些是侵权包袱,哪些是不侵权的包袱?但在道德层面上,肯定站不住脚。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我们的版权意识也不断在增强,相声段子或包袱版权问题迫在眉睫。

当今相声界两位代表人物郭德纲与姜昆,虽然二位在相声作品上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对于包袱版权抄袭的观点高度一致。郭德纲曾公开表示:“相声段子可以借鉴,但并不是拿过来直接就用,还需要在原创的基础上再进行自己的 创作。同时必须要尊重原创作者的意见,如果认为作品好,一百一个(包袱)我给(钱),二百一个我也给,五百一个我也给。”


郭德纲认为使用别人的包袱是要付费的,而姜昆也是连续多年呼吁相声版权问题,但至今还是很难落实。我们纵观其他艺术的版权问题,都在逐一完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显示,每年相关的戏剧、舞蹈、文学、音乐、影视、歌曲等文艺作品,涉及侵权维权有成千上万个案例。但涉及曲艺相声的侵权和维权案例,目前该网站显示案例为零无从查询。笔者认为:这与相声表演的特殊性有关,剧场相声的包袱随演随改随时变化,认定侵权相当困难。而却即使某些包袱认定了是侵权,又如何认定赔偿呢?通常都是道个歉,或内部协调解决,就算侵权双方不和最多也就是发一发牢骚,还没看见哪个人为了某个相声包袱诉诸法律的。例如:郭德纲的段子中,有一句“日久生情”的包袱。这个包袱即使能够证明是某原创作者的,但又如何量化界定呢?它本身就是一句成语。而却有没有这个包袱并不影响相声的整体效果,这句包袱的价值是多少也很难认定。也就是说通常相声中的包袱是否侵权,现阶段还只停留在道德层面上。

不要说一个相声中的包袱难维权了,就连相声段子维权也有难度。因为相声界的老先生认为:相声没有新活,只有新鲜的词汇,包袱手法都是早已形成的固定框架。例如:《论捧逗》《扒马褂》《报菜名》《揭瓦》等等,框架结构没变,但用了别人的俩包袱,那么这时候这些相声是否侵权了?侵犯谁的权利?比例如何划分?最难的就是相声包袱,无法申请专利版权,例如:人家在原有包袱的基础上加了几个字或改几个字怎么办?戏曲(京剧)中加减几个字或唱腔,那基本上就算自己发明的一派唱法了(没真本领不敢瞎改)。但包袱是没办法统一量化标准的,既然没有版权,在法律角度又何来侵权之说呢?这也就是相声界抄袭包袱泛滥的原因之一。有些人抄袭后认错道歉,有的抄袭后是装傻充愣,还有的是抄袭后置之不理等等。李宏烨博士夫妇对抄袭包袱侵权的回应他认为:那是自己写的包袱恰巧碰到一样的了。下图为博士夫妇的回应抄袭包袱的解释截图。



郭德纲之前(2012年)相声作品《屌丝青年》涉嫌抄袭包袱,他在微博向作者道歉,并承诺作者摘除所有侵权包袱。但王自健(非作者)似乎并不答应,一时间与郭德纲互打起了口水战。在笔者看来,这个事件也已经超出了相声包袱维权范围了。因为在这事之前(2011年),王自健在上半年还创作了相声《我爱郭德纲》,同年拜师侯耀华之后,他就不再说这段相声了,毕竟侯耀华与郭德纲不和。没过一年时间,王自健突然发难郭德纲《屌丝青年》抄袭不给钱(拜师后脾气也大了),按理说郭德纲没必要给王自健任何说法,只需要给作者承诺道歉即可,但王自健总想给自己讨个说法?从王自健对此事的第一篇微博看,这分明是在挑事,哪里像什么维权呀?之后王自健回怼更是揭发郭德纲《学电台》中那段:“王姐,我怀孕了怎么办,今天做手术明天就上班”是抄袭别人的段子?看来王自健真没来过天津呀,这段包袱出处是天津广播电台的真实广告,并非是其他人创作的包袱,这段广告包袱除了医院名字不一样,其他内容与广播中几乎一模一样,这怎么还成了别人相声中的版权了?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解释,这一段包袱都不能算抄袭别人的相声作品,这也进一步说明王自健是故意挑事。下图均是二位第一次对此事发表的言论,孰是孰非一目了然。随后双方发声互怼。




这事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别说王自健没有版权,就连原作者的3个包袱也没申请版权。所以就算打官司王自健未必能赢,何况没有先例。那么可能有人会说当年马未都维权怎么就成功了呢?注意马未都并没有诉诸法律,而是直接找到春晚组向黄宏维权15万元。但这并不是包袱抄袭问题,而是黄宏整个小品的框架内容是属于别人的文学著作。而却马未都是有版权的,这是《马未都说.车上篇》的一段故事,如走法律程序也是必赢。那么相声、小品、二人转、脱口秀中都有包袱,不光是相声中的包袱被抄袭没人诉诸法律,这些艺术类型的包袱被抄袭也基本没有维权案例。宋丹丹在春晚小品中的一个包袱“把大象装冰箱分几部”,全国人民都笑了。原创作者谢园也只能尴尬声称:这包袱是我写的,是宋丹丹剽窃我的。而赵本山小品中,小沈阳唱了几句《同桌的你》,赵本山直接找到高晓松买版权。这也是有版权和没版权的巨大差别。

最后笔者认为:相声包袱维权难。在道德层面上如果有抄袭别人包袱现象,当然属于侵权。你可以在道德上谴责他,也可以要求当事人道歉删除抄袭部分,仅此而已。不知大家是如何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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